※ 引述《mynumb2000 ()》之铭言:
: 现在读到公司法官于法定盈余公积的部分
: 一直想不透
: 希望有板友可以帮我指点迷津。
: 公司法237条第一项: 公司法定盈余公积已达资本总额,不用再提列法定盈余公积。
: 公司法241条第三项:以法定盈余公积发新股或现金者,已超过资本额百分之25为限。
: 请问这是代表公司无亏损时
: 1:法定盈余公积在25%~100%,公司要提列法定盈余公积,然后也可以分派法定盈余公积?
: 所以公司又提列又可以分派?这样不是很多余吗?
法定盈余公积在25%~100%,公司应提列法定盈余公积后,才得分派股利给股东
要能使用法定盈余公积分派,必须该项公积已经超过资本额且以超过25%为限
所以在25%~100%时,公司应不会有提列法定盈余公积,又分派的可能发生
除非本身此项公积已经快达跟资本额差不都的情况
: 2如果公司原本公积已经超过资本总额不需提列。但又依241条分派法定盈余公积导致其低
: 于资本总额,所以下一年度又需要再提列吗?
应该不会有你说的情况发生
因为241条在情况下,能分派的是超过资本额部份
法定盈余公积的立法理由就是要充实资本,使公司能稳健发展
在公司法规定之下,只要低于资本总额,就是要依照237条规定,提列法定盈余公积
两年没碰公司法了
有错请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