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读到公司法官于法定盈余公积的部分
一直想不透
希望有板友可以帮我指点迷津。
公司法237条第一项: 公司法定盈余公积已达资本总额,不用再提列法定盈余公积。
公司法241条第三项:以法定盈余公积发新股或现金者,已超过资本额百分之25为限。
请问这是代表公司无亏损时
1:法定盈余公积在25%~100%,公司要提列法定盈余公积,然后也可以分派法定盈余公积?
所以公司又提列又可以分派?这样不是很多余吗?
2如果公司原本公积已经超过资本总额不需提列。但又依241条分派法定盈余公积导致其低
于资本总额,所以下一年度又需要再提列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