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津] 所得税法修改之后的计算

楼主: revanchism (收复失土)   2014-07-22 10:07:17
想请教关于所得税法修改后的计算问题
举列来说
所得税法第4条第2项第6款是104度才开始施行
(超过一千万元者,课征三百十九万五千元,加超过一千万元部分之百分之四十五。)
因为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所以是不是在105年度申报104年度所得时才可以适用第6款
而在104年度申报103年度所得时,就不得适用第6款
我这样的理解是正确的吗?
再延伸问一个问题
假设关于申报程序的法条有改变,从104年1月1日开始施行
依照程序从新原则
是不是104年开始,不论申报哪一年的所得
都是适用新法条的规定?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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