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证09] 小组长之判决

楼主: yiwawa (存在於時光之外)   2020-07-07 03:51:02
※ [本文转录自 L_TradeCente 看板 #1U-jaMUL ]
作者: loverlover (小蜜桃) 看板: L_TradeCente
标题: Re: [申诉] Perfume_Shop板主Bignana删文标准
时间: Tue Jun 30 14:17:56 2020
若你跟此人并不是因为美容市场版上交易起纠纷
那自然不适合发黑人文
你是在第三方处与此人有交易纠纷 跟香水市场版完全无关系
即便你知道是同一个人
也无法发文鞭策他人
因为你跟此人并不是在香水市场版交易
是否可推文提醒 则由版主决定
勿拿他处与人纠纷引至看板上
以上结案
loverlover
※ 引述《yiwawa (存在于时光之外)》之铭言:
: 推 loverlover: 非该版交易纠纷 本不应该在板上发黑人文 06/29 10:19
: ^^^^^^^^
: 推 loverlover: 若您是在第三方交易与他人有纠纷 请跟该网站检举 06/29 10:20
: 推 loverlover: 非到PTT版面贴文 勿将他处纠纷引至版上 06/29 10:20
: 推 loverlover: 黑人文的确不适合 但可询问版主 是否可推文提醒 06/29 10:21
: 推 loverlover: 曾与此人有交易纠纷之推文 是否同意由版主定夺 06/29 10:22
: 还是一样,我想请问的是这个“本不应该”的想当然尔是从何而来?
: 现在在处理的已经是一个制度环境的问题
: 如果没有明文加载版规,身为已阅毕版规、确认无违规的版众
: 当然是信任这样的制度,而不是版主或小组长自由心证的“本”不应该
: 据此我才不断追问:规则写在何处?
: 这个追问不在刻意触怒,而在表示制度是有漏洞的
: 而这个漏洞的责任不应由我来承担,我是信任制度才行动的
: 再者,如同我的推文所述,我非将纠纷“引”至版上
: peachchiao本就是活跃香交版众,甚至就“实质影响力”论也算个香水网红
: 并不是哪位无名买卖家
: 我依据事实,确认无违反版规,给予版众提醒,究竟何错之有?
: 一样,若您认为此举“不适当”,是将它处纠纷“引”至版上
: 只因买卖并不由香交版展开,那么请列入版规:禁止它处引入、禁止回文呼应
: 因为这已经说明了制度的不健全
: 您与版主不该假定版众能遵守一道未言明的规则
: 最后,版主能否声称我的异议是“超译”“无限上纲”?
: 这就像我试着指出现行法令的漏洞
: 却被能造法、能执法、亦能无中生有出规范并删文的权力者无端讥嘲
: 然而我发文既无违背版规、提出异议亦是我的权利,不是吗?
: 希望判决能说明这是一个愿意承认错误并且自我修正的制度环境
楼主: yiwawa (存在於時光之外)   2019-07-07 02:46:00
奇葩的环境,没板规没律法还能处分、还能判决,不知煞有其事什么,还要我来陪两位走这一出家家酒,您们干脆坦白从宽承认这就是人治,这就是独裁,跟不见条文就能抓人的港版国安法没有两样。为什么删文呀、根据为何呀?想讨个说法结果发现根本没有说法,一切的准则只在板主和小组长密不透风的内心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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