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书店书籍研究院板主与组长

楼主: kissinwang (★來自星星的兔子★)   2016-09-25 04:03:25
文章代码(AID): #1D-tUWM1 (book)
6/17 rehtra □ [代订] 在这篇推文喔!
但根据 国家研究院公告
本小组禁止一切营利行为,或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所从事之活动,包括广告招揽、
募集团购、资金借贷、咨询服务及其他相关情事,违者除不公告直接删文水桶,情节
重大将列为国家研究院不受欢迎之使用者。
看板开设目的若有涉及金钱往来,使用者须自负法律责任,若有营利行为发生,
则从严办理。
推 MRZ: 当初设立该小组或该版的时候,前任群组长若无处理,那就应是09/17 20:01
推 MRZ: 许可的例外,而新成立的版面或小组理论上应可依循上例 09/17 20:02
推 MRZ: 那么前任群组长的这条规定就可考虑废除09/17 20:02
推 MRZ: 不知道各位小组长怎么看?09/17 20:03
→ kissinwang: 我没有意见~~我认为可以让各看板进步都是好事情09/17 21:46
可是报告群组长,
根据[公告] 国家研究院管理总则 ver 2015.8.1 详版 所述:
十一、看板管理原则
8. 本群组一般看板之基本属性皆为学术性讨论看板,禁止各种营利行为。
若使用者有营利行为,请向进行营利行为所在看板之板主检举。
若板主有营利行为,请向小组长检举。若小组长有营利行为,请向群组长检举。
受理检举之板务人员应对检举案进行实质审查,以了解确实为营利行为,
或为一般资讯分享行为。若板务人员认定被检举者利用本群组之资源进行营利行为,
应给予警告并作适当之处分。
根据总则 也有在此说出,如果如此,是否应该要修法啊? 还是?
作者: MRZ (台大历史系教授......Orz)   2015-09-17 20:01:00
当初设立该小组或该版的时候,前任群组长若无处理,那就应是许可的例外,而新成立的版面或小组理论上应可依循上例那么前任群组长的这条规定就可考虑废除不知道各位小组长怎么看?
楼主: kissinwang (★來自星星的兔子★)   2015-09-17 21:46:00
我没有意见~~我认为可以让各看板进步都是好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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