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小组长担任资格

楼主: WolfLord (呆呆小狼￾ ￾ N￾ ￾ )   2013-04-28 22:06:43
先向Zuyi群组长致歉,不得不于组务板发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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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基于同是前台大电机站FHN 的同好。我对ZMittermeyer兄的各种挑悻原只是纯
粹当您生活无趣找刺激而已。
不过您既然对于我维护私人财产衍生之无形资产行动行挑拨与教唆嫌疑之行动,我也
只好不顾情谊一起蒐证了。抱歉了。
※ 引述《ZMittermeyer (我不是善良老百姓)》之铭言:
: 标题: Re: [问题] 小组长担任资格
: 时间: Sun Apr 28 11:05:28 2013
:
: : 推 WolfLord:一楼,我正式警告阁下。请勿以此名词作为人身攻击标的或
: : → WolfLord:代名词等等,身为该论坛的真实拥有者认定此等言论有公然 04/27
: : → WolfLord:侮辱之嫌。你要叫M党还是啥党都是阁下的自由,但请勿污辱 04/27
: : → WolfLord:无关之第三人所拥有之物。这是正式的警告,即日起开始。 04/27
: : 推 WolfLord:1.乡民党无关呼本论坛。 2.本文已拍照存盘。 04/27
: : 推 WolfLord:没有,因为我看到了和解金。 04/27
: : 推 WolfLord:基本上,我已经正式提出我对这样的说法是不满意的,而你 04/27
: : → WolfLord:们现在(含本篇)都是在挑衅,无视抗议。这已经构成基本 04/27
: : → WolfLord:条件了。另外,台湾不是私人财产,而论坛是。这也不同。 04/27
:
: (1) 本案例中根本没有人身攻击或公然侮辱的问题 好笑之至
: 吉皮斯党的人都热爱对‘人身攻击’做出一种神逻辑般的解释
如阁下引言,本人于102 4/27清晨三点二十分已正式声明,蔽论坛(吉皮斯)使用者
LQY(PTTID:MRZ) 之言行与蔽论坛无关,亦不认同“吉皮斯朋党”一词为善意。同
时亦重申本人才是“吉皮斯工作室”论坛的实体机器拥有者。故,所有涉及毁谤、造
谣、侮辱该论坛之行为形同损害本人之名誉与财产利益,期诸君谨言慎行勿持续为之
。而后诸君等之言行是否挑衅、毁谤、侮辱、造谣应可受公评无须本人加注、眉批。
: (2) 不要以为别人都没上过法院或不是法律工作者,你好像以为只要别人让自己不爽
: 就是一种犯法行为,简直可笑,身平最痛恨这种没事就拿法出来压人的无X
OK
: : 推 WolfLord:没有,因为我看到了和解金。 04/27
: : 推 WolfLord:没有,因为我看到了和解金。 04/27
: : 推 WolfLord:没有,因为我看到了和解金。 04/27
: : 推 WolfLord:没有,因为我看到了和解金。 04/27
: : 推 WolfLord:没有,因为我看到了和解金。 04/27
: 上面这些证据就可以弄你诉讼的动机不纯,加上诉讼对象、适用法条根本是空集合,
: 直接送你诬告
我的诉讼动机当然不单纯,要纠正错误的行为有两种方式:直接与间接。我并不是执法
者。我不可能以强制的方式执行,所以最多只能以间接的方式进行:而最安全合法的间
接方式就是压垮对方的财务,使其无法持续遂行不正当之行为。换言之,如果走上诉讼
我的目标就会是期待刑事上胜诉使对方一段时间无法持续对敝人持续造成损害。如果胜
诉了但只是留下犯罪纪录罚钱了事,那就只好在民事上寻求方案。反之,不走上诉讼,
那就是以经济上的方式去纠正方的不尊重行为了。
: 你弄别人的,我建议别人根本庭都不用出,躺在那边就会自动胜诉
谢谢,如果他们都相信的话。 ^^
: 你敢来弄这边就等著坐牢吧,刑期很短但是也要说不准进去蹲蹲!
刑法 第 二七 章 妨害名誉及信用罪
第三百一十条;
意图散布于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处一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散布文字、图画犯前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
对于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但涉于私德而与公共利益无关者,
不在此限。
第三百十三条:
“散布流言或以诈术损害他人之信用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
一千元以下罚金”
司法院三十年院字第二一七九号解释认为“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祗须侮辱行为
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得以共见共闻,即行成立(参照院字第二○三三号解释),
不以侮辱时被害人在场闻见为要件,又某甲对多数人骂乙女为娼,如系意图散布
于众而指摘或传述其为娼之具体事实,自应成立刑法第三百十条第一项之诽谤罪
,倘仅漫骂为娼,并未指有具体事实,仍属公然侮辱,应依同法第三百零九条第
一项论科”,易言之,不指摘事实而公然侮弄辱骂特定人或可得推知之人,构成
公然侮辱罪,若指摘或传述足以损害他人名誉之具体事件内容,则构成诽谤罪。
: 打这一大篇废文的目的只是跟被恐吓的版友说:没什么好怕的
OK
: → aaa8841:我是法律工作者。看不出来哪里构成公然侮辱了。 04/28 14:56
其实,既然开始蒐证了,我是不太想多说废话的。不过既然有人以法律工作者来鼓
励激动的网友继续恶意的将本人财产与怨恨连结,那我也只好尽可能的先释出善意
,出来说明一下,免得一送上去检察官点名点得心情不好。
基本上本案如果进行,由于个资法问题我只能找检察官没办法自诉。所以也请各位
对 M不满的亲友不要搅和,要骂就直接对他个人就好。就如各位认识的我,一旦交
出去我就绝不会背刺检察官的。
WolfLord
作者: killeryuan (龍鳥)   2013-04-29 03:35:00
好好笑喔
作者: GilGalad (狂想は亡国の调べ)   2013-04-29 03:47:00
其实还真的蛮好笑的 (σ≧▽≦)σ挑衅(O) 挑悻(X) 是气到脑袋发热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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