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ALSA现行章程与修正建议

楼主: caesar76513 (弱水三千)   2010-04-10 13:51:49
本篇文章是一位交大科法所的研究生在与小的我讨论过后,
所发现现行章程的一些问题。
我现在将本篇文章贴出,
希望能够给予ALSA的大家一些参考与反思。
※ 引述《caesar76513 (半缘君)》之铭言:
: 台湾亚洲法律学生联盟组织章程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名称)
: 本会定名为 台湾亚洲法律学生联盟。英文名称为Asian Law Students'
: Association Taiwan,简称ALSA Taiwan。
: 第二条 (会址)
: 本会会址为台北县新庄市中正路510号,天主教辅仁大学法律学院。
(总觉得这条怪怪的,那以后如果干部轮替以后还要跑到辅大开会?)
我觉得订会址没有意义,因为又不是向法人那些有送达或是类似的问题
而且如果类似法联会组织,各校轮流担任会长(还是用选得我不清楚)
那这部分反而会变成障碍,我同意俊佑看法
: 第三条 (本会宗旨) 
: 1.促进国际性组织Asian Law Students' Association目的之实现。ALSA成立 
:  的主要目的乃透过各国学生学术和文化上的交流,促进法律学生对多元文化的 
:  尊重和理解,进而成为具有国际观和社会责任感的法律人。
: 2.公告ALSA在会员国所举办的各项活动消息,并提供台湾法律学生参与上述活 
:  动的机会。
: 3.参与ALSA在国际性、全国性、地区性各个阶层的运作与管理。
: 第二章 会员之资格与权利义务
: 第四条 (会员分类)
: 1.台湾各大专院校法律学院之学生、双修生、辅系生,得申请加入ALSATaiwan,经
: 登记成为一般会员。
: 2.正式会员资格采积分制 (详细情形由会员资格系则说明)
: 3.以大学部法律学生为主,研究生及博士生不得超过本会会员〈包含一般会员 
:  及正式会员〉总数四分之一。(尚待讨论)
第三项我觉得很没有必要,首先区分硕士生跟大学生从一开始就没有正当性
而且所谓 Asian Law Students' Association 这个组织
我怎么看都不觉得 Student 是指 Undergraduate Student
还是说硕士生就不是法律学生了?! 这样学士后法律的学生怎么办?
此外,菲律宾等国也是采学士后法律制度
我觉得这点很没有必要
: 第五条 (会员权利)
: 1.所有会员均得参与会员大会并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2.正式会员得成为全国总会理事会职位之申请人 。
: 3.所有会员均有权获得ALSA各项活动资讯及参与之权利。
: 第六条 (会员义务)
: 1.遵守章程以及一般原则的规定。
: 2.参与全国总会及各校分会活动并履行经全国总会理事会或全国会员大会决议  
:  所指派之任务。
: 3.一般会员与正式会员均须缴交会费于各自所属之分会,以一学期为单位缴交新台币六百
: 元整,三分之一上缴于总会。 (会费问题,尚不确定,再议)
1.会员时效
缴一次钱终身成会员?
还是会员资格要靠缴会费才会延续
另外毕业后资格是否当然取消,这个章程没有订到
2.
会员资格确定时点要规定一下
因为这会牵涉到"会员人数"几分之几该怎么计算
看是要开学后第几个礼拜礼拜确定之类的
3.
我赞成收会费,毕竟有组织就会花钱
但是这些会费的使用上监督该怎么进行我觉得也该订入章程
看是在会员大会上同意或是用代议制度选出理事等等来审核我觉得都可以讨论
不过要收钱的话相关办法就必须要一起订出来,避免后续出现麻烦
另外,一学期六百有点太贵我不觉得有学生会想加入
(研究生比较有钱都不一定会想花这个钱了)
: 第三章社员大会
: 第七条(社员大会)
: 社员大会由全体会员参与 (再详细内容须再议)
社员大会跟代表大会的区分似乎看不出来
尤其在后面修订章程的部分,似乎是采双轨制
要代表大会同意后再送到会员大会表决
而且其实看不出来社员大会的存在意义...
(可能是因为跟代表大会有重叠的关系)
: 第四章 代表大会
: 第八条(代表大会)
: 1.各分会之会长代表大会,由各分会会长及理事会组成,为本会最高决策机关。
: 2.代表大会每年定期召开两次,应由总会会长于每年三月及九月的前两周内召集 
:  之,各分会最晚开学时间为基准点之后一周或两周内召开。
: 3.临时会议于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经会员四分之一以上之请求时召开之。
: (代议制的意味?可否参考医联会的作法,以线上投票的方式进行各项选举?)
最高决策机关应该是会员大会才对
毕竟章程是会员大会订的,如果代表大会是最高机关
那以后代表大会就可以直接修章程?!
而且理事会成员是否当然句被代表大会代表资格我觉得有问题
照目前制度看,理事会有十多个人,每个分会不过一个会长可以当代表
这样理事会绝对会取得代表大会的多数,而且会长又有增加职缺权力
整个代表大会会被架空
我觉得理事会成员不适合有代表大会代表资格
就算有应该也仅限于会长跟副会长
: 第九条(代表大会的权限及义务)
: 代表大会权限及义务如下:
: 1. 得提出总会章程之修正案及决议
: 2. 与前任理事会进行交接事宜并且听取前任理事会之工作报告 
: 3. 讨论并议决下半年度之活动计画
: 第十条 (会议通知与记录)
: 会议召集人应于会前一周,将会议通知寄达应出席之会员;且应于会后两周内,将会议记
: 录寄予应出席会员。
: 第五章 理事会
: 第十一条(职位与职务)
: 理事会的组成及其职责应包括以下:
: 1.会长:统筹社务,协调理事会内各干部的职权分配,并对外代表社团。
: 2.副会长:协助会长处理内部事务
: 3.秘书部长:核心行政小组,审核社员与分会资格之发给,并据此发布会议和活 
:  动通知。(坦白说不是很了解秘书长的权利义务。)
: 4.财务部长:社费之收取、社务运作资金之准备、财务报表之报告与解释、器材 
:  管理。
: 5.公共关系部长:拉拢赞助单位、合作团体及非社员之法律学生对本会之认识与
:  其他会员国联系。
: 6.国际活动部长:国内外各项国际性论坛、会议或营队的联系、推广与规划;
: 网站架设与管理。
: 7.学术活动协调部长:议程安排、学术论坛、讲座的筹画准备、专题研究计画的  
:  研究与执行。
: 8.理事会各干部得视总会之需要,在其职权内指派其他会员负责部分会务。
: 第十二条〈理事会组成办法〉
: 1.会长之候选人资格:除应届法律学院毕业生、研究生、博士生、双修生、辅系 生及大
: 学院校之夜间部会员,任一正式会员且未来一年均在校者皆有资格。
: 2.副会长于会长就任时指定,其它职位由总会发布公开申请,并各自就其所司会务范围内
: 向会员大会负责。
: 4.会长得视总会需要在其任期中增加特定职位。
1.
从条看来,这比较像是小内阁的组成
如前所述,我觉得这个组织成员不适合取得代表大会代表资格
2.
这里4应该是3才对
而且会长增加职位的权力似乎太大了,正当性不足
不太妥适
: 第十三条 (理事会其他选举办法)
: 1.六月期末选举,使用网络投票方式(YAHOO),至九月前进行磨合,九月正式交 
:  接。
: 2.正副会长与理事会其他职务当选人员皆于九月上任。
第一项应该可以写六月选举就好,"期末"不是个会在章程中出现的字
磨合期不需要订,这是每届自己的问题,章程不是处理这个的
而且交接跟上任确切时间我觉得可以直接订出来
避免有模糊或闹双胞的争议
: 第十三条〈会长之任期〉
: 会长之任期为一年,由各分会轮流 (尚须讨论,会长会有过劳之情形)
: 第十四条〈会长与副会长缺位之继任、代行〉
: 会长缺位时,由副会长继任,至会长任期届满为止。会长、副会长均缺位时,由秘书长代
: 行其职权,并依本章程第七条之规定召开临时会议,补选会长、副会长,其任期以补足原
: 任会长位满之任期为止。会长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副会长代行其职权。会长、副会长均不
: 能视事时,由秘书长代行其职权。
: 第十五条〈秘书长代行会长职权之期限〉
: 秘书长代行会长职权时,其期限不得逾二个月。
那秘书长该怎么做避免代行期限超过两个月?
他有权提出选举?
还是可以直接说要换下一个学校接?
这个得订清楚
: 第五章 分会管理
: 第十六条
: 1.总会之下应以学校为单位设立分会,方便会员之间的联系与管理。
: 2.分会应于校内注册为正式社团或设立于院系层级之下,除主动协助并参与总会筹画之活
: 动之外,各分亦须向校方提出经费之申请。
没注册成功变成社团,那分会资格是否受影响?
: 第十七条
: 1.各校分会须自行订定分会组织结构,且订定分会章程以不违反总会章程为原则,自行运
: 作。
: 2.为联系各分会及总会,各分会须选出各校负责人提交总会,对外代表各自分  
:  会,对内管理各分会会务
: 3.各分会得于不影响总会运作的范围内,自行举办与ALSA宗旨相符之活动。
ALSA 名义使用呢?! 也是可以开放分会决定使用吗?
: 第十八条 (变更章程)
: 1.修正案由代表大会总人数五分之三提议,五分之四出席,以及出席人员四分之三决议。
: 2.变更章程修正案之复决,应有全体正式会员过半数之投票,投票会员三分之二   
:  以上之同意。
这个有问题,跟前面讲得一样,ALSA最高决策机关到底是谁?
是代表大会还是会员大会?
: 第十九条
: 总会所具备固定之职位,分会应当具备之。
: (不懂为什么=.=)
说得好XD 我也不懂为什么有这种规定
: 第六章 附则
: 第二十条
: 本章程未规定之事项,依民法、人民团体法及中华民国内政部颁行议事规则之规定。
就这几个法规吗?
那会费使用该依什么规定? 职权划分?!
我觉得得增订一些子法规才行
: 第二一条
: 本章程于ALSA Taiwan正式复会后实施。
这条有点有趣,整个章程没有讲到怎么样ALSA算是复会
而且这条也不是用"代表大会通过"或是"会员大会通过"之类的用字
所以照这条看章程应该是永远都不会适用
因为我们从章程也看不出来什么时候会叫复会
作者: marauder1104 (Marauder。)   2010-04-10 15:01:00
关于第二条会址部分,想去问问看前辈以之前的经验而言实质上的作用......如果有国际间或总分会间需要邮寄或者是登记问题会不会还是设一下比较好呢需要讨论然后会员大会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功能厘清与区分是大问题...会员大会该是最高决策机关,那这样代表大会讨论出来的效力没有办法高于会员大会,这样是要从事务的性质上去区分由谁决议吗? 这样也满奇怪...如果让代表大会的决议设为还要由会员大会通过呢...?虽然我自己也觉得这样怪怪的不过希望到时候讨论可以想办法解决大会间的正当性与位阶问题学长提醒我们还有很多子法规需要订囉哈哈 财务部份目钱真的没有相关规定呢 仔细想想应该还有更多东西是目﹌→前前没有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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