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录]全国总会章程草案终于出炉囉..........

楼主: caesar76513 (弱水三千)   2010-03-31 22:17:38
※ [本文转录自 ALSA-NTU 看板]
作者: suyutin (~~) 看板: ALSA-Taiwan
标题: 全国总会章程草案终于出炉囉..........
时间: Tue Feb 25 03:03:18 2003
中华民国亚洲法律学生联盟
组织章程
2003/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本社定名为 中华民国亚洲法律学生联盟。英文名称为Asian Law Students'
Association in Taiwan,简称ALSA-Taiwan。
第二条 (社址)
本社社址为台北市徐州路二十一号,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院。
第三条 (宗旨)
本社宗旨如下:
1.促进国际性组织Asian Law Students' Association目的之实现。ALSA的任务是藉著
各国学生学术和文化上的交流,促进法律学生对多元文化的尊重和理解,进而成为具有
国际观和社会责任感的法律人。
2.公告ALSA在会员国所举办的各项活动消息,并提供台湾法律学生参与上述活动的机会。
3.参与ALSA在国际性、全国性、地区性各个阶层的运作与管理。
第二章 社员
第四条 (社员分类)
台湾各大专院校法律学院(系)之学生、双修生、辅系生,得申请加入本社,经登记成
为一般社员;
一般社员参与三次以上全国总会或全国总会筹备会所筹办的活动、或入社时间达半年者,
得于缴交社费后成为正式社员;
正式社员于毕业后得申请成为元老社员;
对于本社发展有卓越贡献者得授予荣誉社员之身份。
第五条 (社员权利)
所有社员均得参与社员大会并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正式社员得成为全国总会理事会的被选举人;
所有社员均有权获得ALSA各项活动资讯。
第六条 (社员义务)
遵守章程以及一般原则的规定;
参与社团活动并履行经全国总会理事会或全国会员大会决议所指派的任务。
第三章 社员大会
第七条(社员大会)
社员大会,由全体社员组成,为本社最高决策机关。
定期社员大会每年召开两次,应由社长于每年二月及八月的头两周内召集之;
临时会议于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经社员五分之一以上之请求时召开之。
第八条 (社员大会的权限)
社员大会权限如下:
1. 变更章程
2. 听取前任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3. 选举理事会成员
4. 讨论并议决下半年度的活动计画
第九条 (会议通知与记录)
会议召集人应于会前一周,将会议通知寄达应出席社员;且应于会后两周内,将会议
记录寄达应出席社员。
第四章 理事会
第十条(组成)
理事会的组成及其职责应包括以下:
1.社长:统筹社务,协调理事会内各干部的职权分配,并对外代表社团。
2.秘书长:审核社员与分会资格之发给,并据此发布会议和活动通知。
3.财务长:社费之收取、社务运作资金之准备、财务报表之报告与解释。
4.公共关系部长:促进潜在赞助单位、合作团体及非社员之法律学生对本社之认识。
5.国际活动部长:国内外各项国际性论坛、会议或营队的联系、推广与规划。
6.学术部长:学术论坛、讲座的筹画准备、专题研究计画的研究与执行。
理事会各干部得视社团之需要,在其职权内指派其他社员负责部分社务。
第十一条
理事会成员分别由社员大会投票选出,并各自就其所司社务范围内向社员大会负责。
第五章 分会管理
第十二条
总会之下得以学校为单位设立分会,方便社员之间的联系与管理。
分会应于校内注册为正式社团,并在全国总会筹画的活动中配合各校内补助款之申请。
第十三条
各校分会得于不影响全国总会运作的范围内,自行举办与ALSA宗旨相符的活动。
第六章 变更章程
第十四条 (变更章程)
变更章程之决议,应有全体社员过半数之出席,出席社员三分之二以上之
同意。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未规定之事项,依民法及中华民国内政部颁行议事规则之规定。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十五位以上拥有正式社员资格者连署后实施。
楼主: caesar76513 (弱水三千)   2010-03-31 22:34:00
2003的决议版本
作者: marauder1104 (Marauder。)   2010-03-31 23:36:00
下次可以以这个为基准来讨论修订
作者: zoe20080 (イヤァ~)   2010-04-01 01:29:00
其实我们目前订定的章程,就有偷偷参考过了XDDD 章程部份我们今天开会完会在和大家说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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