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家教派遣公司的违约金部分
占一年薪资的九成是合理的吗
是可以商议的吗
(尚未签约)
因为有太多疑点:
1.“甲方负责提供李太太家教工作机会给乙方”
》正常来说会写全名吧?
2. 甲方有权终止雇用的原因:“禁止私下向家长收钱”“派遣结束后一年,不能私下接
同个家长案件”之外,“教学效率低落,学生无法获得有效的学习成果”
》我觉得形容词这样叙述也太抽象,岂不是能乱扣帽子...
3. “乙方违约经甲方查证属实,乙需赔偿甲-万元整”“这份同意书由甲方管理及解释”
我猜是地方的派遣公司
并无全国性案件
我是还没遇过
要单一案件违约金的媒合公司
后续也满怪的
说要用line约家长试教
截图说家长已读不回
但对象写“王先生”...
有点怀疑是不是因为没签不帮忙介绍
(或真的靠赚违约金营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