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长发男警叶继元案判决书摘要

楼主: MeowFrancois (喵弗朗)   2017-11-08 16:17:55
※ 引述《ahbi0302 ()》之铭言:
: 警员叶继元,生理男性,因对性别及性别气质之认同而蓄长发。
: 遭以违反服仪规定为由连续记申诫、年终考绩丙等,并遭免职。
: 经警察工作权益推动协会奔走,所属单位撤销一支申诫,叶警而得复职。
: 因认为记过程序不当、服仪规定有违性别平等工作法,遂提行政诉讼,遭驳回。
: 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专访影片:https://goo.gl/jMsTeT
: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诉字第817号
: 裁判书原文:https://goo.gl/zW4xSS
: 法官见解摘要:
: 揆诸前揭规定及最高行政法院判决意旨,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诉讼,行政法院仅就被告作成
: 104年年终考绩考列丙等是否违法乙节为审查,至前揭惩处既已确定,(中略)行政法院审查
: 之范围,亦仅限于原告有无遭申诫17次之事实部分,至于构成申诫17次之内容事实,并非
: 行政法院审查之范是原告主张本件应审查构成申诫17次之原因事实,申诫17次有无违反性
: 平法、一事不二罚、比例原则及行政自我拘束原则等节,均非本件应审查之范围。(中略)
: 则仪容重点要求事项有无违反性平法第7条规定之争点,即毋庸审究。
: ◎白话:我们只确定评分及考绩的过程形式上符合规定,至于记申诫的原因及程序是否合
: 理,不干我们的事。
由于原po把一些重点删节掉了,会让人看不懂,特此补充:
行政法院之所以会不处理前面17次申诫的原因,是因被告即原处分机关主张:
原告于104年因仪容不整,违反规定所受17次之申诫惩处均因未于法定期间提起申诉、再
申诉而确定在案,依最高行政法院见解,无从于本件考绩诉讼对于17次申诫惩处之合法
性再事争执,且17次申诫惩处之合法性亦非本院审查之范围。
对此,行政法院在理由中说:
原告于104年间,因仪容不整违反规定,经被告核予申诫惩处计17次,乃属公务人员保障
法第77条第1项所指之工作条件或管理措施之处置,原告未于法定期间依公务人员保障法
提起申诉、再申诉而确定在案等情,为两造所不争(见本卷1第222-223页笔录)。
换言之,这部分是因为原告之前没有经过争执,原告对于当初自己没有提出争执的事实
也并不否认,因此该等惩处已经发生法律上确定的效力,就不能再在现在这时候提出来
争执。姑且不论其惩处原因是否合法、妥适,但没有在法定期间内进行救济程序,确实
不能在事后的诉讼中再来争执,所以行政法院在此不必、也不能再去探究前面那17次申
诫的事实原因。
: ===
: 仪容重点要求事项之规定,对于男、女员警仪容均有不同之要求,并未针对特定性别有特
: 定要求,与性平法第7条规定无违,自无性别歧视。且仪容重点要求事项之规范目的为“整
: 饬员警仪态,美化环境内务,维护应勤装备,提振工作精神,以端正警纪,建立警察良好
: 形象”,此与性平法之规范目的“保障性别工作权之平等,贯彻宪法消除性别歧视、促进
: 性别地位实质平等之精神”,尚属有别,核无违反性平法之疑虑。
: ◎白话:(虽然不干我们的事但还是要嘴一下)因为是对男女各有不同仪容要求,而非只对
: 单一性别有要求,所以没有违反性平法。而“仪容重点要求”与“性别工作平等法”的立
: 法目的不同,所以不会违反。
: *注:裁判书中未讨论性平法条文要件。
: ===
: 觉得行政法官的逻辑和态度让人很害怕…
作者: ahbi0302   2017-11-08 16:36:00
这样我比较懂了,谢谢你
楼主: MeowFrancois (喵弗朗)   2017-11-08 17:50:00
此外,须足以改变公务员身分关系或于公务员权利有重大影响之处分,或基于公务员身分所产生之公法上财产请求权,始得依公务人员保障法所定复审程序请求救济并提起行政诉讼;如未改变公务员身分之记大过、记过处分、考绩乙等评定、机关内部所发之职务命令或所提供之福利措施,均属公务人员保障法第77条第1项所指之工作条件或管理措施之处置,得依公务人员保障法所定申诉、再申诉程序寻求救济,不得对之提起行政诉讼尚非行政法院所得审理。
作者: ellies510628 (ellie)   2017-11-08 19:42:00
性别工作平等法里面有规定禁止雇主决定员工服装仪容的条文吗?
作者: Vicky1016 (蜜雪)   2017-11-09 04:29:00
楼上 如果这样穿制服的工作大概全部违法……
作者: ahbi0302   2017-11-09 17:34:00
谢谢MeowFrancois的解说,是我遗漏重点了但既然法院权责如此,即使上诉也无济于事对吗?若要主张服仪规定违反性平,该走什么途径呢?需要释宪吗?
楼主: MeowFrancois (喵弗朗)   2017-11-09 23:52:00
深入的法律层面,我想还是在法律板询问、讨论比较好毕竟我只是作一些必要的补充不然这里很容易变成另一个法律板
作者: ahbi0302   2017-11-10 10:43:00
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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