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上大大好!
在成立公司上有许多关于合约上不清楚的地方,请各位老板们指点,小的感激不尽!
1.我与三位朋友要成立“股份有限公司”,之前已经讲好大方向的股权分配、分红方式、各股东须执行事项,请问这些事项是要写在“公司章程里面”还是要“另外拟定合约”呢?像是合资契约书、合伙股东合作协议书、投资协议书...等,这几种合约我有点不太清楚他们的差别
2.有请另外一位朋友,以“公司分红”交换他的“专业能力”,不是资金入股也不是用技术入股,因为他不想成为股东,所以我们以公司名义跟他个人签约,目前拟定好的合约是以“外包合约范本”去调整成我们要签订的合约,请问这样形式的合约是可以的吗?
3.因为没有认识的朋友念法律,请大大们推荐台北市
的律师事务所,且价格是让创业初期有资金困难的小公司可以负担的,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