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annado ()》之铭言:
: 朋友开美甲店,当初征人的时候
: 朋友介绍才会录取这个中国人
: 因为这位中国人(以下简称A)的老公是台湾人,但没有工作,还有一个孩子要带,没有台
: 湾身份证(可能是不想放弃原本身份)
: A工作期间的确也是蛮认真,我朋友薪资也没有在手软的,想说她很辛苦,非常关照她。
: 由于原本我朋友的店面只有她自己和A两人,所以客源很多都是共享,A也工作好几年了
: 不过最近A却在附近租了工作室,我朋友一发现就终止合作关系
: 但没有口出恶言
: 没想到这位A把我朋友的客人带走,并且教唆客人回来退款
: 请问这种状况有得解吗
: 感觉被欺负的有苦说不出
一般这种状况可在劳动契约中订定“离职后竞业禁止条款”来处理,但须注意竞业禁止条
款不能随便订,依法有条件限制(如下),给版上各位参考。
劳动基准法 第 9-1 条
未符合下列规定者,雇主不得与劳工为离职后竞业禁止之约定:
一、雇主有应受保护之正当营业利益。
二、劳工担任之职位或职务,能接触或使用雇主之营业秘密。
三、竞业禁止之期间、区域、职业活动之范围及就业对象,未逾合理范畴
。
四、雇主对劳工因不从事竞业行为所受损失有合理补偿。
前项第四款所定合理补偿,不包括劳工于工作期间所受领之给付。
违反第一项各款规定之一者,其约定无效。
离职后竞业禁止之期间,最长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缩短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