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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6 11:52:09境外CFC信托申报更弹性了 资诚:5月底前可更正申报
2025-02-04 18:27 经济日报/ 记者胡顺惠 /台北即时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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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诚会计师指出,这项新规对于境外受托人的信托所得申报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红星
新闻)
财政部于4日发布新解释令,针对境外受托人管理的CFC(控制外国公司)股权信托,允许
受托人可依CFC财务报表的自结盈余数,办理信托所得申报,并且对于以后经会计师查核
签证或稽征机关确认的盈余数进行更正申报,并免于处罚。
根据资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家族及企业永续办公室主持会计师洪连盛的说明,受托人在办
理信托所得申报时,需将CFC当年度盈余计算为孳息受益人或委托人的投资收益或营利所
得,这些资料应在每年一月底前提交至稽征机关,并且需要依规定提供相关文件,如信托
财产目录、收支计算表、受益人所得额及扣缴税额等,CFC的财务报表需经会计师查核签
证,或提供其他文据证明其真实性并经稽征机关确认。
然而,考量到CFC财务报表编制及会计师查核签证的时间需求,财政部在新解释令中补充
规定,受托人在每年一月底前,得先以CFC财务报表自结盈余数为准,办理信托所得申报
。若之后经会计师查核签证或稽征机关确认的金额与自结盈余数有所不同,受托人应在5
月底的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间结束前,办理信托所得更正申报,并通知受益人更新后的CFC
营利所得或投资收益资料。
洪连盛强调,境外受托人若需要,可委托境内个人或事业、机关、团体、组织等作为代理
人,负责办理信托所得申报及相关事宜。根据民法规定,代理人在其权限范围内所为的意
思表示,将直接对本人产生效力。因此,若境内代理人未依期限或未如实办理信托所得申
报,则将依所得税法规定对境外受托人进行处罚。
洪连盛说,这项新规对于境外受托人的信托所得申报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尤其是在时间
安排上提供了缓冲期,然而,受托人仍需谨慎处理信托所得的申报,并确保按照规定完成
各项申报程序,避免未来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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