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固定资产 三个注意
2024-12-17 00:45 经济日报/ 记者邱琮皓 /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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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固定资产在使用期满折旧提列足额后若要报废,应注意
三件事。 联合报系资料照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固定资产在使用期满折旧提列足额后若要报废,应注意
三件事。第一,废料出售不足残价应列报损失,第二若超过残价则要列为收益,第三,虽
不须向国税局报备,但若要列报损失应提出证明文件。
《所得税法》规定,固定资产在使用期满折旧足额后毁灭或废弃,其废料售价收入不足预
留残价者,不足额度可列为当年度损失;超过预留残价者,超过额度应列为当年度收益。
国税局提醒,营利事业规划报废使用年限期满的固定资产时,虽无须向稽征机关报备,但
仍应举证固定资产已报废的事实,才能认列当年度报废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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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使用期满报废规定
举例来说,甲公司办理2022年营所税结算申报时,列报固定资产报废损失500万元,包括
设立时买入的机器设备、办公家俱及电脑等,但经查发现,这些资产仍继续使用或闲置在
办公室内,甲公司只是将资产从财产目录除帐,无法举证已实际毁灭或废弃。
国税局认定甲公司直接冲销帐载固定资产帐面价值,不符合固定资产报废损失列报的规定
,剔除列报报废损失金额后,要求补税100万元。
另外,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若要报废使用期满的固定资产,并列报损失,应保留足以证
明确实有报废事实的相关证明文件,例如报废前后照片、清运过程资料及相关出售收入凭
证或回收业者回收单据等,以供稽征机关查核认定。
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固定资产如因特定事故未达固定资产耐用年数表所规定的耐用年数
而提前毁弃,要保存好相关证明文据。国税局过去曾发现有企业申报固定资产报废损失,
结果被国税局发现,资产只是从财产目录除帐,实际上仍继续使用或闲置,实质上没有报
废,不符合规定,也会被剔除补税。
对于企业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时,国税局也提醒企业,应依照“不短于”固定资产耐用年
数表规定的耐用年数,逐年提列、且不得间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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