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玩家注意 财部:符合一定条件 业者按差额缴营业税
2024-12-09 11:01 联合报/ 记者赖昭颖 /台北即时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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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赋税署发布解释令,营业人提供网络连线游戏个人玩家游戏币交易服务,符合一定
交易条件者,可按收付价款差额课征营业税。图/本报资料照片
财政部赋税署近日发布解释令,针对业者提供网络连线游戏个人玩家游戏币交易服务,只
要符合以下条件,包括游戏币买卖双方均为自然人,且该业者对买卖双方的实名身分资讯
设有验证机制,要求卖方先交付游戏币及买方先支付价金是基于履约保证,并于网络交易
平台披露买卖双方对游戏币与台币换算比值,提供交易服务明细表及收付买卖价金等资料
,可按收付价款差额课征营业税并开立二联式应税统一发票,须自行留存备查。
赋税署官员说,近年来网络连线游戏盛行,许多玩家会交易游戏币,考量这类交易都是在
线上完成且具高度隐匿性,为确保履约,业者从事游戏币交易采取先买后卖模式营运,并
搭配一定的买卖双方实名身分验证及履约保证机制,预防诈骗及提升交易安全。
官员举例说,甲业者于网络揭示A游戏币兑换台币的比值为卖家比值140:1、买家比值130
:1,乙卖家将出售130000枚游戏币,转入甲业者经营的游戏帐号,甲就支付929元(
130000÷140)给乙;当丙买家向甲购买130000枚游戏币,甲收到丙付的1000元(130000
÷130)后,再将130000枚游戏币转入丙之游戏帐号。
官员说,从交易形态来看,甲业者同时经手金流(买卖价金)及物流(游戏币),似属于
先买后卖A游戏币,但若按照进销货模式认定,应该以甲卖给丙的金额计算销项税额;不
过,实务上因为甲业者的交易前手(乙卖家)为个人,如果乙是向游戏营运业者买游戏币
,因为该业者一开始已就销售额全额报缴营业税,考量之后的交易型态为C2B2C,甲业者
(即中间之B)将因无法向乙卖家(即C)取得进项发票申报扣抵,形成卖给丙买家(即C
)时又按销售额全额课税的情形,将导致营业税税负增加。
官员表示,在解释令发布后,甲业者向乙卖家购买游戏币时,可提供交易服务明细表及收
付买卖价金等资料,按收付价款差额71元(1000元-929元)课征营业税并开立二联式应税
统一发票自行留存备查;若乙卖家也是业者,甲业者应按收取丙买家的价金1000元开立统
一发票,并就其自乙卖家取得929元的进项发票申报扣抵,两者最终租税负担相同。
财政部指出,考量这类营业人的产业特性及其C2B2C交易模式的确有特殊性,且服务对象
包含游戏币买卖双方,为合理化其租税负担,因此发布这纸解释令;此外,根据税捐稽征
法第1条之1第1项但书规定,解释令发布时尚未核课确定的案件即可适用,以保障纳税义
务人权益。
官员也提醒,依规定个人以营利为目的,透过网络销售货物或劳务,应于当月销售额达营
业税起征点(现行销售货物为8万元,销售劳务为4万元)时向国税局办理税籍登记。个人
提供游戏币交易服务取得代价者,属于销售劳务,应于当月销售额达4万元时办理税籍登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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