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列报国外佣金 排除三对象

楼主: haiduc (小火柴)   2024-11-28 11:18:20
列报国外佣金 排除三对象
2024-11-27 23:54 经济日报/ 记者胡顺惠 /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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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示意图。图/本报系资料照片
营利事业列报国外佣金支出要留意,财政部北区国税局提醒,当受款人为出口厂商或其员
工、国外经销商、直接向出口厂商进货的国外其他厂商等三类对象,就不能列报佣金支出

台商经营跨国业务时,有时须透过海外伙伴牵线,因而须支付佣金,若列报相关费用能节
税,但实务上常因营利事业一时疏忽,未留意到申报条件,而遭国税局剔除补税。
国税局提醒,依营所税查核准则第92条规定,营利事业列报国外佣金支出,除应检附合约
、汇款证明及提供具居间仲介事实的相关证明,供国税局核实认定外,也要注意受款人若
为三类对象,将不可列报佣金支出。包含第一,出口厂商或其员工;第二,国外经销商;
第三,直接向出口厂商进货的国外其他厂商(不包括代理商或代销商)。
国税局举例,甲公司2022年营所税结算申报,列报佣金支出3,000万元,主张是支付国外A
公司的佣金,甲公司虽提供佣金给付条款合约、结汇证明及商业发票等文件,但经查,A
公司是直接自甲公司进货厂商,非属代理商或代销商。
另外甲公司也无法提出A公司居间仲介事实证明,因此不符规定,剔除佣金支出3,000万元
并补税600万元。
https://reurl.cc/04jyql
国税局提醒,营利事业认列国外佣金支出时,除留意支付对象,也要提供“款项实际流通
证明”,包括双方签订合约、结汇证明或银行汇款等;“居间仲介服务具体证据”,包括
仲介及洽商过程的传真、电子文件等,或完整询价、报价、订单、销售合约等纪录供查核

官员解释,上述两款证明文件缺一不可,为避免浮列佣金,税法针对这类费用有较严格要
求,若被认定交易没有仲介事实,或并非经营业务所必需支出,就会剔除该笔国外佣金。
国税局提醒,营利事业列报支付国外佣金应特别注意,除依规定备妥相关证明文件外,也
必须实际有提供仲介劳务事实,且为业务所必须,才可列报,提醒企业留意规定,以免遭
国税局剔除补税。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8389479?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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