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所税盈亏互抵 条件放宽
2024-11-05 00:13 经济日报/ 记者胡顺惠 /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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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布解释令,放宽企业营所税适用盈亏互抵的“如期申报”条件。 联合报系资料
照
财政部发布解释令,放宽企业营所税适用盈亏互抵的“如期申报”条件,当营利事业逾期
缴税,但尚未达到加征滞纳金规定(即逾期缴税两天内),可视为如期申报,仍可适用盈
亏互抵。
《所得税法》针对公司组织等营利事业,订有盈亏互抵机制,只要符合三大要件,就可将
前十年核定亏损,从年度纯益额中扣除后再课税,包含会计帐册簿据完备、亏损及申报扣
除年度均使用蓝色申报书或委托会计师查核签证、如期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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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申请盈亏互抵注意事项
而何谓“如期申报”,实务认定上常出现争议,稽征机关认为“报缴合一”原则下,如期
申报应包含自行缴纳结算税额。
资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税务法律服务会计师林巨峯表示,原本规定下,营利事业需在法定
申报期间内办理所得税申报并自行缴纳应纳税额,才算符合“如期申报”要件。
新发布函释放宽规定,逾期缴纳应纳税额但未达加征滞纳金规定者(目前为每逾三日按滞
纳数额加征1%滞纳金),可视为情节轻微,仍符“如期申报”要件。
林巨峯提到,过去最高行政法院的判决案例中,认为稽征机关将已如期申报、但未如期缴
纳认定为“未如期申报”是种限缩解释,将不利纳税人适用盈亏互抵,最终判决纳税人胜
诉。
然而此次财政部解释,仍将超过法定期限三日以上才缴税案件,视为不符合“如期申报”
,仍无法适用盈亏互抵,这部分营利事业要多加留意。
根据国税局过去经验,适用盈亏互抵各项要件中,除会计帐册簿据完备、使用蓝色申报书
等要件,最常忽略的是“如期申报”,依规定,包括亏损及申报扣除年度都要如期申报,
才能适用,过去曾有企业只有申报年度有如期,过去亏损年度逾期报缴税,那就不符合要
件,将无法盈亏互抵。
国税局提醒,营利事业适用盈亏互抵规定,申报扣除前十年核定亏损时,应注意符合所得
税法规定适用要件,以免因不符合规定而遭补税及加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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