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货抵债 按时价开发票
2024-10-22 00:10 经济日报/ 记者胡顺惠 /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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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或废止营业时,将货物拿来抵偿债务,或是分配给股东或出资人,视为销售货物,应
以时价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联合报系资料照
有民众询问,公司因倒闭,存货早被厂商搬光抵债,已经亏损,为何还被国税局核定补征
营业税?国税局解释,遇到解散或废止营业时,将货物拿来抵偿债务,或是分配给股东或
出资人,视为销售货物,应以时价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国税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简称营业税法)规定,营业人解散或废
止时所余存的货物,或将货物用来抵偿债务,无论取得代价是价金、抵偿债务等,形同销
售货物,应在货物移转他人时,按当地同时期销售货物的市场价格,亦即“时价”开立统
一发票。
国税局举例,辖内甲公司经营水电工程相关配件及材料,因经营不善,于2021年12月1日
经向主管机关申请解散登记,并于同年同月15日向国税局申请注销登记。
国税局进一步查出,甲公司帐面尚有存货3,400万元,公司表示因资金周转不灵,所有存
货已遭债权人搬走抵债,因此没有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但依前述规定,甲公司应开发票
、报缴营业税,国税局除补征营业税170万元外,并从重处85万元罚锾。
依营业税法规定,除了前述情况外,公司将自身产制、进口、购买供销售的货物转为营业
人自用,或无偿转移他人,或是委托他人代销货物等情形,也都视同销售货物;若为劳务
有类似情况,也同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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