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赠与子女财产选对“日子” 最多1次拿走近

楼主: haiduc (小火柴)   2024-10-08 09:04:41
赠与子女财产选对“日子” 最多1次拿走近1400万免缴税:唯独1例外
2024-10-07 13:02 联合新闻网/今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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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依榕
每人每年都享有244万元的免税额,许多父母都会在这免税额度内赠与财产给子女,替女
子的未来提前做好规划。不过你知道吗,除了244万元的赠与免税额,其实还有100万元的
“婚嫁赠与扣除额”,也就是说,加上原先244万元的税额,双方双亲4人合计上限可赠与
1376万元。
但要注意的是,“婚嫁赠与扣除额”仅限子女,不适用于媳妇、女婿。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依《遗赠税法》第20条第1项第7款规定,父母于子女婚嫁时所赠
与之财物,总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不计入赠与总额。
若婚嫁赠与超过100万元部分加计当年度其他赠与超过免税额,仍需于赠与行为发生后30
日内,检附赠与人及受赠人双方身分证明文件、赠与契约书及子女结婚登记的户籍资料,
办理赠与税申报。
举例说明,甲君2024年1月赠与子A君现金200万元,同年4月A君登记结婚,甲君又赠与子A
君现金100万元及A君之新婚妻子B君100万元作为结婚基金。
但是,因为媳妇非属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0条第1项第7款规定之子女,所以无该款不计入赠
与总额之适用。
另一方面,甲君当年度不包含对A君婚嫁赠与100万元,已经赠与A君夫妻2人300万元,超
过当年度244万元免税额,却未依法申报赠与税,经该局查获补征赠与税5.6万元〔(300
万元-244万元)x10% 〕,并处罚锾。
国税局提醒,父母于子女婚嫁时赠与财物,在限额100万元内不计入赠与总额。
但超过100万元部分,就必须加计当年度其他赠与,其他赠与部分若是超过每年244万元赠
与免税额上限,每人无论赠与给多少人,累计赠与金额合计超过244万元,就必须于赠与
行为发生后30日内,申报赠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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