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汇兑损益 “已实现”才能列报

楼主: haiduc (小火柴)   2024-07-10 10:56:19
汇兑损益 “已实现”才能列报
2024-07-10 00:50 经济日报/ 记者邱琮皓 /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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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市场汇率波动剧烈。 联合报系资料照
近来市场汇率波动剧烈,财政部北区国税局提醒,营利事业因外汇兑换产生的损益,应以
“实现者”列报;兑换盈亏未实现部分所造成的帐面金额变动,不可列为当年度损益,并
应依法自行调整。
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29条规定,兑换收益应以实现者才能列入收益,若仅是
因汇率调整而产生的帐面差额,免列为当年度收益,同时兑换收益应有明细计算表供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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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兑换损益列报规则
若营利事业国外进、销货,其入帐汇率与结汇汇率变动所产生的收益,应列为当年度兑换
收益,免再调整其外销收入或进料、进货成本。
此外营所税查核准则第98条也规定,兑换亏损应以实现者列为损失,若仅是因汇率调整而
产生的帐面差额,不得列计损失;同样也应有明细计算表供核对。
若营利事业国外进、销货,其入帐汇率与结汇汇率变动所产生的损失,应列为当年度兑换
亏损,免再调整外销收入或进料、进货成本。
北区国税局解释,营利事业有以外国货币记帐的各项收入、成本、费用及损失者,应按所
得年度台湾银行每月末日牌告外币收盘即期买入汇率计算的年度平均汇率,以四舍五入计
算至小数点以下第五位,换算为新台币,据以办理营所税申报。
举例来说,甲公司110年度营所税结算申报列报兑换亏损400万元,经核对明细计算表及相
关凭证,有150万元属汇率波动所产生的帐面差额,依查核准则第98条规定,甲公司仅可
列报250万元兑换亏损,因此帐面差额150万元不可以认定,并依法补缴税款。
北区国税局特别提醒,公司申报兑换盈亏时,应确实区分已实现及未实现部分并检附相关
明细计算表,且应注意以外国货币记帐应使用的汇率规定,以免遭剔除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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