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列报折旧费节税有术 采平均法处于亏损或新创等四情形较适合
2024-04-19 00:46 经济日报/ 记者许如铠 /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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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表示,企业依税法规定列报折旧费用时,可依企业本身的营业情况选用或变更适合
的折旧方法,以达节税效果。图为示意图。 联合报系数据库
财政部表示,企业依税法规定列报折旧费用时,可依企业本身的营业情况选用或变更适合
的折旧方法,以达节税效果。
一般而言,常见的列报折旧费用方式包含平均法、定率递减法两种,当企业处于不同情况
时,就会产生不同的节税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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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情况采平均法计算折旧更优惠
平均法的计算方式,是先以固定资产的购入成本除以“耐用年限加一年”,例如耐用年限
九年,则除以十年,如此得出固定资产在耐用年限期满时的残值,再将购入成本减去残值
得出折旧总额后,除以耐用年限,让折旧每年以一样的价格,平均在每一年中扣抵。
定率递减法的计算方式,则是先算出折旧率,每年以固定折旧率乘以当年度残值,因此固
定资产早期的折旧额将会较高,并且逐年降低,换言之,定率递减法能在早期较平均法多
提列折旧,并将早期应纳税负递延到后期缴纳。
财政部表示,企业处于四种情形,采取平均法作为折旧方式会更适合。
第一种情况是企业享受五年免税奖励期间,采定率递减法会使免税期间多提列折旧,反倒
使非免税期间可提列的折旧额减少。
第二种情况是企业处于亏损期间,或有钜额前十年亏损可扣抵时,采平均法可减少折旧提
列,及时享受盈亏互抵利益,采定率递减法只会加大企业当年度的亏损。
第三种情况为企业新创立,或预期转亏为盈时,因为获利较低的期间,采定率递减法可能
无法充分发挥减轻税负的效果。
第四种情况是在企业享受购置设备、研究发展、人才培训支出投资扣抵税额时,因为企业
已实质享受减税利益,若采用定率递减法反而对营利事业不利。
财政部也指出,在财务会计理论及商业会计法规定的折旧方法非常多,依《所得税法》规
定,要采用平均法、定率递减法、年数合计法、生产数量法、工作时间法或其他经主管机
关核定的折旧方法,由企业自行选择。
此外,企业如因营业环境改变,认为应改采新的折旧方法较为合理客观时,也可变更折旧
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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