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给付境外电商报酬 厘清税事

楼主: haiduc (小火柴)   2024-01-11 10:36:24
给付境外电商报酬 厘清税事
2024-01-11 00:57 经济日报/ 记者苗珮莹 /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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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子劳务交易频繁。 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
跨境电子劳务交易频繁,境内买受人(即扣缴义务人)倘实际负担我国来源收入应扣缴之
税款,得于给付外国营利事业劳务报酬前,向其所在地国税局申请核定适用净利率及境内
利润贡献程度,并以我国来源收入依核定适用之净利率及贡献程度计算所得额,按规定之
扣缴率扣缴税款。
国税局举例,甲公司透过在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及营业代理人之外国A公司,架设之
网站购买线上广告,支付报酬新台币10万元,甲公司依规定应按扣缴率20%扣缴税款2万元

如该公司与A公司约定,扣缴税款由甲公司负担,甲公司于给付前向南区国税局申请该笔
报酬按适用净利率(假设为30%)及境内利润贡献程度(假设为50%)计算所得额,经核定
后甲公司应扣缴之税款即为3,000元(10万元×30%×50%×扣缴率20%)。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外国营利事业在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及营业代理人者,其跨
境销售电子劳务所取得之我国来源收入,若属所得税法第88条规定扣缴范围之所得,应由
扣缴义务人于给付时,按给付额依规定之扣缴率扣缴税款。
境内买受人倘实际负担我国来源收入应扣缴之税款,得于给付外国营利事业劳务报酬前,
向其所在地国税局申请核定适用净利率及境内利润贡献程度,并以我国来源收入依核定适
用之净利率及贡献程度计算所得额,按规定之扣缴率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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