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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5 10:58:38外商在台出售国外碳权 要税
2023-12-05 02:28 经济日报/ 记者翁至威 /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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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
财政部昨(4)日发布解释令,外商在台湾碳权交易所出售国外碳权,属于我国来源所得
,应依法课营所税。若在台有固定营业场所,例如分公司,就应由固定营业场所申报;若
无固定营业场所,则是直接由碳交所在交易价款中扣税,并代为申报。
台湾碳交所在今年8月成立,目前正规划协助企业代购境外碳权。针对外商在台出售国外
碳权取得收入该如何课税,财政部昨日发布解释令。
财政部指出,外商透过台湾碳交所出售国外碳权的所得,属于我国来源所得,应依《所得
税法》第3条第3项规定课征营所税。
财政部表示,若外商可提出帐簿、文据等,应以出售国外碳权交易收入减除成本费用,核
实计算交易所得;若无法提出证明,可以交易收入按净利率10%计算交易所得。
财政部表示,出售碳权的外商若在台湾有固定营业场所,应由固定营业场所办理申报;若
在台无固定营业场所,则由台湾碳交所依10%净利率计算所得,并按扣缴率20%计算应纳
所得税,在交易价款中扣除并代理申报纳税。
举例来说,若交易所得100元,净利率10%、扣缴率20%计算,应课税2元,碳交所会从交易
价款中扣除,外商只会从碳交所这边收到98元。
此外,外商可自取得收入日起算十年内,提示相关帐簿、文据,向台湾碳交所所在地稽征
机关申请核实减除该收入相关成本费用,重行计算所得额,并退还溢缴税款。
财政部官员表示,若是国内企业在碳交所出售碳权获利,成本费用的认列相对单纯,现行
规定就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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