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的法律/企业留意退税申请期限
2023-11-06 01:33 经济日报/ 杨建华
随着跨国交易变得日益频繁,企业时时须面临跨境交易可能须支付扣缴税款的情形,也希
望能在合规范围内减轻其税务成本,因此,各种租税优惠申请俨然已成为大家考量的重点
,而除了适用租税优惠之条件外,申请退税之期限也至关重要。
我国现行退税期间规定于税捐稽征法第28条,该条文于2021年进行修正,对于因适用法令
、认定事实、计算或其他原因之错误,致溢缴税款者,退税期间由原本的五年修正为十年
,此修正主要是为了配合行政程序法第131条有关人民公法上之请求权,除法律另有规定
外,因十年间不行使而消灭之规定。
因应上开申请退税期间之修正,财政部于今年也开始针对各项审查或是认定原则中,部分
租税优惠之申请期限,由原订的五年改为十年,值得大家多加留意,以下为主要常见的租
税优惠请求权时效修正之规定:
●“外国营利事业申请适用所得税法第25条第1项规定计算所得额案件审查原则”第6点(
2023年5月29日修正并自当日生效):其申请期限(申请日与取得收入之日)由原本五年
延长为十年。如生效日案件请求权时效已超过五年但未满十年者,仍可适用该修正后之规
定期限提出申请。
●“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中华民国来源所得认定原则”第15点(2023年10月13日修正并自
当日生效):在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及营业代理人之外国营利事业,取得我国来源所
得(即所得税法第8条之劳务报酬、租赁所得、营业利润、竞技、竞赛、机会中奖之奖金
或给与及其他收益等),应由扣缴义务人于给付时依规定之扣缴率扣缴税款部分,该外国
营利事业可自取得收入之日起算十年内(修正前为五年内),检附帐簿文据等证明文件,
向稽征机关申请减除该收入之相关成本、费用,以核实计算其所得额并退还溢扣缴税款。
但须提醒,修正生效时取得收入尚未逾五年者,始可适用此修正后十年之规定;故若修正
生效时外国营利事业取得收入已逾五年者,仍须适用修正生效前五年之规定。
司法实务多认为有关退还溢缴税款之规定具有公法上不当得利性质,故赋予公法上之请求
权为十年,纳税义务人除多留意租税优惠之适用外,亦必须留意时效规定,以避免权益之
丧失。
(安永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税务服务部执业会计师杨建华口述,记者杨文琪采访整理)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7553336?from=udn-catelistnews_ch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