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税自动补缴免罚 有前提
2023-10-16 00:07 经济日报/ 记者杨文琪 /台北报导
https://reurl.cc/E1gVOv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税捐稽征法第48条之1有关纳税义务人自动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
则免罚的规定,以未经检举及未经稽征机关或财政部指定的调查人员进行调查为要件。图
/联合报系资料照片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税捐稽征法第48条之1有关纳税义务人自动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
则免罚的规定,以未经检举及未经稽征机关或财政部指定的调查人员进行调查为要件。
北税局说,上述条文所称“稽征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当指各税捐稽征机关或
财政部指定的稽核人员,并不包含调查局所属的处站在内。但条文中所称“经检举”一语
,并未限定检举人的身分,亦未限定须向稽征机关或财政部指定的调查人员检举。所以违
章漏税案件,经人向有权处理机关检举或经有权处理机关主动察觉或查获者,均属经检举
的案件,无税捐稽征法第48条之1补税免罚规定之适用。
https://reurl.cc/Oj5Y23
违章漏税自动补报免罚两例外
北税局举例,甲公司2014至2017年度虚报薪资支出3,000万元,经台湾台北地方检察署检
察官主动分案调查后,始更正申报及补缴税款600万元,后经北税局审酌违章情节,按所
漏税额处0.8倍罚锾480万元。
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主张该漏税行为未经人检举,其即已更正申报及缴纳所漏税
额,稽征机关不应对其处以漏税罚。
案经最高行政法院判决,认为甲公司明知本案漏税事实,其业经检察官进行调查,始予更
正申报补缴税款的行为,不是税捐稽征法第48条之1所称未经检举的自动行为,自然没有
该法条规定免予处罚之适用,所以认定北税局所处罚锾适法允当,驳回甲公司上诉。
北税局呼吁,纳税人如有漏报或违反税法相关规定情事,在未经检举及未经稽征机关或财
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主动向税捐稽征机关补报及补缴所漏税额,才能加息免
罚。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7507052?from=udn-catelistnews_ch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