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分配盈余投抵 留意时限
2023-08-16 22:51 经济日报/ 记者杨文琪 /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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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币示意图。(本报系数据库)
为促进营利事业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依据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及相关办法规定,企
业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必须于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三年内完成。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
,企业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达新台币100万元以上,该投资金额于计算当年度未分配盈余
时,得列为减除项目,免加征5%营利事业所得税。
国税局说明,以2018年度未分配盈余为例,营利事业须于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实质投资
,且实质投资标的为建筑物、软硬件设备或技术。
中区国税局指出,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符合享受租税优惠条件的相关范围包括:一、兴
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包含营运办公处所、管理处、分支机构、事务所
、工厂、工作场、栈房、仓库、建筑工程场所及其附属建筑物,以及扩建该等建筑物增加
其原有资产价值或效能之资本支出。
二、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软硬件设备,包含机械、设备、工具、仪器、车辆、船舶
、飞机、运输工具、资通讯软硬件设备及其他供营运用有形资产,以及增添、检修该等设
备增加其价值或效能之资本支出。
三、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技术,包含营业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设计或模
型、秘密方法、营业秘密、专用技术、各种特许权利之资本支出。
国税局举例,A公司办理2020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列报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规定软
硬件设备实质投资减除500万元,只是查该金额是投资其所承租办公室的装潢工程支出,
因该办公室装潢工程支出系属租赁改良物,与前揭相关规定不符,故核定减列实质投资减
除金额500万元,补征税额25万元(500万元×加征税率5%)。
国税局呼吁,营利事业申报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规定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减除金额时
,请留意相关法令规定,以免因不符规定遭调整补税,影响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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