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定价 应内含营业税
2023-06-05 23:56 经济日报/ 记者 陈姿颖/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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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在销售应税货物或劳务与消费者时,货物或劳务的标示价格应内
含营业税,并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报系资料照
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在销售应税货物或劳务与消费者时,货物或劳务的标示价格应内
含营业税,并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
台北国税局说明,无论以网络或实体店面销售应税货物或劳务,相关定价应内含营业税。
近来发现部分店家在销售货物或劳务时,常以定价或报价未含营业税为由,告知消费者要
索取统一发票须另外加收5%营业税款,诱使消费者放弃索取统一发票。
国税局官员指出,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2条第2项、第3项及第48条之1
规定,营业人对于应税货物或劳务的定价,应内含营业税。如果买方不是营业人时,应以
定价开立统一发票,营业人对于应税货物或劳务的定价,未依规定内含营业税,经通知届
期仍未改正时,可处新台币1,5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锾。
国税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于店内陈列应税货物A商品,标示价格新台币1万元,此价格应包
含营业税,不过甲公司在销售A商品给乙小姐时,却向乙小姐表示A商品未含营业税,若要
索取统一发票,需要由乙小姐负担5%营业税款。官员表示,甲公司的行为已踩到红线,
类此定价未内含营业税行为是违反税法规定,甲公司如果经通知限期后仍未改正时,将遭
受处罚。
另外,国税局提醒,为加强营业税稽征,有效遏止营业人短漏开统一发票,将不定期持续
派员实地稽查营业人开立统一发票情形,且将以经常被检举未主动开立统一发票、申报销
售额明显偏低、长期巨额累积留抵税额、透过互联网交易或开立统一发票异常的营业人
,列为优先稽查重点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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