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产所得年度认定 三方式
2023-06-01 23:07 经济日报/ 记者 陈姿颖/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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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市示意图。联合报系资料照
高雄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出售不动产,其所得归属年度的认定,依据《营利事业所得税
查核准则》规定,应以所有权移转登记日期为准,但所有权未移转登记给买受人以前,已
实际交付者,应以实际交付日期为准;两者皆无从查考时,稽征机关依其买卖契约或查得
资料认定。
国税局举例说明,A公司在2021年11月10日签订买卖契约书出售不动产给买受人B公司,在
2021年12月30日办妥移转登记,A公司因整地需要延至2022年1月10日才将该不动产交付给
B公司,则A公司出售不动产的所得,应依所有权移转登记日申报为2021年度的营利事业所
得额。
但如果A公司漏未申报该不动产交易所得,属经检举或经国税局、财政部指定调查人员进
行调查的案件时,除依法补征营利事业所得税外,并可处以所漏税额2倍以下的罚锾。
高雄国税局说明,若营利事业出售无法办理建物所有权移转登记的房屋、预售屋或其坐落
基地,则依房地合一课征所得税申报作业要点第3点规定,以订定买卖契约日所属年度为
所得申报年度;若仅出售房屋使用权,则以权利移转日所属年度为所得申报年度。
官员表示,公司会计基础是采用权责发生制,所以在会计期间已确定发生的收入及费用,
无论有无现金收付,都要依法办理营利事业得税结算申报,当出售不动产的签约日、所有
权移转登记日、价金实际交付日等不同时,应注意所得归属年度的规定,避免因一时疏忽
而遭受补税处罚。
官员表示,先前曾有营利事业在出售不动产时,所有权移转登记日期与统一发票开立日期
为不同年度的情形,因此提醒营利事业应特别留意,以所有权移转登记日期为所得归属年
度来列报相关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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