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销售额仍须报营业税
2023-05-04 22:21 经济日报/ 记者 陈姿颖/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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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本报资料照片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单数月为多数营业人申报营业税月份,使用统一发票的营业人,
就算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期限申报营业税,以免受罚。
官员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法律另有规定
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一期,在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的申报书,
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征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税额或溢付营业税额。
国税局表示,近期有营业人误以为当期无销售额,就未依规定期限申报营业税,稽征机关
会依营业税法第49条规定加征滞报金或怠报金。
中区国税局表示,辖内甲公司2022年12月5日申请复业并经稽征机关核准,但甲公司因复
业后至2022年12月31日无销售额,而未在规定期限2023年1月15日前申报2022年11月至12
月营业税,直到稽征机关通知后,甲公司才在2023年2月4日办理营业税申报。
官员表示,甲公司当期虽无销售额及应纳税额,仍应依规定期限申报营业税,因逾申报期
限始办理申报,国税局依营业税法第49条规定加征滞报金1,200元。
国税局补充,依营业税法规定,业者未报营业税,逾期30日内每两日加征1%滞报金,金
额不能少于新台币1,200元,最高不能超过1万2,000元;超过30日未申报,按核定应纳税
额加征30%怠报金,金额不得少于3,0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若当其无应纳税额,则
滞报金为1,200元,怠报金为3,000元。
官员表示,营业人如果逾规定期限始才申报,就构成应处以滞报金或怠报金的行为罚要件
,提醒营业人一定要在申报期限内完成申报,以免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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