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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1 09:38:04租地建屋 别忘互开发票
2023-01-10 23:26 经济日报/ 记者 翁至威/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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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表示,租地建屋的合作模式中,地主等于是以土地所有权交换取得房屋所有权,业
者出资兴建房屋所支付的营建成本,也算是一种支付租金方式。报系资料照
业者经营超商、卖场、健身中心或餐厅等,常会与地主采“租地建屋”方式合作,也就是
地主出地、业者建屋,房屋登记在地主名下,业者所负担的营建成本视为租金,国税局提
醒,这样的合作方式,双方皆为营业人,记得要互开发票给对方。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租地建屋的合作模式中,地主等于是以土地所有权交换取得房屋
所有权,而业者出资兴建房屋,所支付的营建成本,其实也算是一种支付租金方式。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皆为营业人,都有开立统一发票的义务,而开立发票的“品名”
不同,地主应开立“租金收入”,承租的业者则要开立“房屋”发票。
至于计算方式,财政部曾发布解释令,应按照房屋营建总成本,根据租赁期间平均计算各
年度收入,并在租赁期间每年12月31日前,及租期届满时,加计当年度现金租金收入,开
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而若未满一年则按月比例计算。
中区国税局举例,甲公司为一家健身中心,国税局发现其营所税结算申报书所检附的固定
资产财产目录,有列报钜额租赁资产,是向另一家乙公司承租土地,自费并以乙公司名义
兴建复合式运动会馆,属于前述租地建屋合作模式,但两公司皆未开发票。
国税局查核发现,建物竣工部分含建物结构体、升降及防火避难设备、停车空间等,甲公
司付出的营建总成本共5,453万余元,契约租赁期间共75个月,平均每月为72.7万元,假
设当中三年未开发票,共2,617万元,扣掉已申报的销售额600万元,等于漏报销售额
2,017万元,应补税约100万元,并遭处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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