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重复课遗产税 留意五年期限
2022-12-28 00:38 经济日报/ 记者 陈姿颖/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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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死亡前五年内,继承的财产已纳遗产税者,不计入遗产总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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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死亡前五年内,继承的财产已纳遗产税者,不计入遗产总额计
算,但是若这笔遗产当时未缴纳遗产税,就须纳入被继承人的遗产总额课征遗产税。
国税局官员表示,依据《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6条第10款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前五年内,
继承之财产已纳遗产税者,不计入遗产总额计算,立法意旨主要是为避免同一笔财产,在
短时期内连续继承,而一再课征遗产税,加重纳税义务人负担。
但是,若被继承人死亡前五年内继承的财产,原本就未缴纳遗产税,因无一再课征遗产税
之虞,就应将该财产并入被继承人遗产总额课税,不适用《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6条第10
款规定。
高雄国税局举例,王先生的父亲在2019年6月1日死亡,王先生如期办理遗产税申报,经国
税局核定遗产税额11万元,已缴清遗产税并办理继承登记。
今年2月1日王先生母亲死亡,母亲遗有五年内继承自王先生父亲的A、B二笔土地,A地为
一般土地,属王先生父亲遗产税案已缴纳遗产税的财产;B地为符合农业用地扣除额的土
地,属王先生父亲遗产税案未缴纳遗产税的财产,所以王先生母亲的遗产税案,可列为不
计入遗产总额财产只有A地。
局官员提醒,王先生母亲继承自王先生父亲的B地,虽无五年内继承财产免课遗产税的适
用,但B地如为农业用地且作农业使用,可以向农业主管机关申请核发农业用地作农业使
用证明书,依遗赠税法规定,主张农业用地作农业使用扣除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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