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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3 18:29:34分期付款销货 按期开发票
2022-10-12 23:12 经济日报/ 记者 陈姿颖/台北报导
高雄国税局表示,营业人销售货物时,应在发货时开立统一发票。如果以分期付款方式销
售货物,在货物已交付的情形下,应依约定在各期开立统一发票,不能因买方未支付各期
价款而不开立发票。
国税局官员说明,甲公司在今年以50万元出售一台中古汽车给乙,乙在2月支付头期款10
万元后,同日甲公司将车子交给乙并办理过户登记,余款的款项则由乙分四期支付。不过
乙3月支付分期款10万元给甲公司后,便不再付款,因此甲公司向国税局询问,是否可以
停止开立发票,国税局说明,甲公司还是要开立发票,不能因乙没有付款就停止。
高雄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如果以附条件的方式分期销售货物,条件达成前标的物所有权仍
属于营业人,如果买方未依约按期付款,而由营业人依《动产担保交易法》规定取回标的
物再卖出时,营业人未能收回的价款部分,不用再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
因此,甲公司如果将卖给乙的汽车取回,再出售他人,并且先前每期都有开发票给乙,则
甲公司实际未收款项30万元但已报缴的营业税,可以向国税局申请扣减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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