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抵用券消费 按“实收”开发票
2022-10-03 00:31 经济日报/ 记者 翁至威/台北报导
各大百货商场周年庆陆续开跑,部分业者会随货附赠现金抵用券,财政部台北国税局提醒
业者,当消费者持券实际折抵消费时,才能按照折让后金额开立统一发票。
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在促销期间随货附送现金抵用券,随后消费者持抵用券折抵消费
时,应按“销货折让”处理。
举例来说,甲公司推出促销活动,消费每满1,000元送100元现金抵用券,并限制不能直接
折抵当次消费。一位消费者到甲公司消费2,000元,获得200元抵用券,由于尚无法折抵,
这时甲公司应开立2,000元统一发票给消费者。消费者后来又到甲公司购买1,000元商品,
并以200元抵用券、800元现金支付,甲公司开立发票的金额栏应填写1,000元,并在备注
栏注明200元抵用券折让金额,发票总计栏则填写含税总价800元。
国税局呼吁,营业人若以赠送现金抵用券为促销,供消费者下次折抵,当次消费仍应按实
际售价开立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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