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境外资金汇回 视来源课税

楼主: haiduc (小火柴)   2022-09-29 08:25:19
境外资金汇回 视来源课税
2022-09-28 23:47 经济日报/ 记者 陈姿颖/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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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境外资金汇回国内时,要依据款项来源,判定是否为境外所得,如果属于境外所得
,则要申报课税。报系资料照
台北国税局昨(28)日表示,企业的境外资金汇回国内时,要依据款项来源,判定是否为
境外所得,如果属于境外所得,则要申报课税;但如果是收回境外投资股本,或向境外金
融机构借款,则不属于境外所得,不涉及课征所得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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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经济日报提供
国税局官员表示,企业的总机构在中华民国境内时,应该将境内和境外全部营利事业所得
,合并课征营利事业所得税。
其中在“境外所得”方面,是指企业在境外从事各项投资、营运活动或提供劳务等所赚取
的所得,例如获配境外被投资事业盈余或股利、于境外提供劳务、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报酬
,及处分境外资产产生的所得等。
举例来说,A公司近期要将一笔资金从日本汇回境内,但不知道这笔资金是否会被课税,
国税局官员表示,如果要知道境外资金汇入国内是否要缴税,要先看款项来源。
A公司在多年前投资一家日本子公司,期间也陆续借款给子公司,不过近期由于A公司有
资金需求,请日本子公司还回借款,而A公司汇回境内的这一笔资金,属于收回国外放贷
款项的本金,非属境外所得;不过若借款给日本子公司,并取得利息收入,或取得日本子
公司分配股利时,就必须申报。
另外,台北国税局提醒,来自境外所得,企业如果已依所得来源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
且能提出当地政府提供的纳税凭证,已纳税额就能从营所税中扣抵。
不过要留意两点,第一,因税法限制,扣抵数额不能超过因加计国外所得,而依国内适用
税率计算增加的结算应纳税额;第二,所谓“加计其国外所得”,是指加计境外所得来源
国赚取的“所得”而非“收入”。
国税局官员说明,B企业派遣员工到国外关系企业从事营运管理,向关系企业收取收入10
万元,投入成本及费用7.5万元,所得2.5万元,则公司可抵减限额为5,000元(2.5万元×
国内营所税率20%),而不是以“国外收入”计算可抵减税额2万元(10万元×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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