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网络卖家发货前已先收货款 国税局:应先

楼主: haiduc (小火柴)   2022-09-29 08:15:42
网络卖家发货前已先收货款 国税局:应先开发票
2022-09-28 15:50 联合报/ 记者 赖昭颖/台北即时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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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官员表示,依“营业人开立销售凭证时限表”应于发货时开立统一发票,但发货前已
先收货款,则应先开立统一发票。 图/联合报系资料照
财税官员说,受疫情影响及科技不断更新,营业人除了实体店面,也会以电视、直播或网
路平台等多元方式销售各式商品。使用统一发票的营业人不论以何种方式销售商品,依“
营业人开立销售凭证时限表”应于发货时开立统一发票,但发货前已先收货款,则应先开
立统一发票。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官员表示,因消费者透过网络或直播方式购物有别于实体通路买卖,消
费者对所收受的商品不愿买受时,依消费者保护法第19条规定,得于收受商品后7日内,
退回商品或以书面通知业者解除买卖契约,无须说明理由及负担任何费用或价款。
因此,营业人透过电视或网络销售货物,如其买卖条件符合消费者保护法第19条规定,已
于电视购物节目、购物网站页面公开揭示上开规定,虽于商品发货后可能遭消费者无理由
退回,仍应依规定于预收货款或发货时开立统一发票,该发票准于鉴赏期过后再行寄送交
付买受人,但已开立之统一发票号码应载明于发货单内,以避免引起消费者误解并检举业
者未依法开立统一发票之困扰。
官员说明,如果营业人是开立电子发票,仍应依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7条第4项及电子发票
实施作业要点规定,于48小时内将电子发票资讯上传至财政部电子发票整合服务平台,并
将发票号码以短信、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通知买受人,供消费者查询已取得之电子发票相
关讯息,才能视为已依规定开立发票交付买受人;之后如发生退货,经买卖双方合意,由
营业人开立电子“销货退回、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传输至大平台存证。
官员举例说,甲商号为开立电子发票营业人,自行建置网站销售服饰并于网站页面揭示消
费者享有7日的鉴赏期,111年9月5日接获乙君订购洋装一件3000元订单,乙君于当日使用
信用卡支付并于结帐时提供手机条码载具,甲商号虽于同年月20日才出货,但应于9月5日
依消费者提供手机条码开立云端发票,并于48小时内将电子发票资讯上传至大平台。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6647001?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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