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保险给付纳所得 三要件
2022-06-27 01:16 经济日报/ 记者 翁至威/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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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税季进入倒数,财政部高雄国税局提醒,在计算个人最低税负制时,特定保险给付也要
计入基本所得额。报系资料照
报税季进入倒数,财政部高雄国税局提醒,在计算个人最低税负制时,特定保险给付也要
计入基本所得额。而所谓“特定”保险给付,应符合三大要件,第一,是在最低税负制上
路后订立的保险契约;第二,属于人寿保险或年金保险;第三,受益人与要保人非属同一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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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国税局表示,《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自2006年元旦起施行,也就是俗称的“最低税负
制”,目的是让享受租税减免而免税、低税的高所得者,负担一定税负,应纳入个人基本
所得额计算的包括海外所得、特定保险给付、非现金捐赠、综合所得净额等。
其中在特定保险给付方面,须符合一定要件才须计入,且若为死亡给付,每一申报户还有
3,330万元免税额。
国税局举例,甲君在2021年受领四笔保险给付。第一笔,是甲君因为车祸意外所领取的伤
害保险给付,官员表示,这项给付非属人寿保险、年金保险,依规定无须计入基本所得额
。
第二笔则是在2005年12月31日前订立的人寿保险死亡给付300万元,由于是在我国最低税
负制日出前所签约,这笔给付也免计入最低税负。
第三笔在2006年元旦后订立,人寿保险死亡给付3,500万元,则可享3,330万元免税额,只
要以170万元计入基本所得额申报即可。
第四笔同样在2006年元旦后订立,但为六年期人寿保险期满给付600万元,并非死亡给付
,无法享有3,330万元免税额,应以全数600万元计入基本所得额。
国税局提醒,只要是在最低税负制上路前订立,或受益人与要保人为同一人的人寿保险及
年金保险,都不用计入个人最低税负制;另外常见的健康保险给付、伤害保险给付,也都
不在计算范围。
不过,若受益人受领符合规定的人寿保险及年金保险给付,就应计入当年度个人最低税负
制,依规定计算、申报及缴纳基本税额,呼吁纳税人注意相关规定,以免漏报遭补税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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