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公设保留地抵遗产税 有眉角

楼主: haiduc (小火柴)   2022-06-14 10:08:02
公设保留地抵遗产税 有眉角
2022-06-14 01:14 经济日报/ 记者 翁至威/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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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众要以被继承人遗产中的公共设施保留地来抵缴遗产税,分为可全额抵缴或按比例抵缴
。报系资料照
民众要以被继承人遗产中的公共设施保留地来抵缴遗产税,分为可全额抵缴或按比例抵缴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两大判断关键在于被继承人生前取得土地日期、取得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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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遗产税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且纳税人缴纳现金确实有困难
时,可在期限内,就现金不足缴纳部分,申请以遗产中的公设保留地抵缴遗产税。
官员表示,为防杜有心人士透过低价买入公设保留地抵缴高额税款的投机行为,遗赠税法
在2009年修法,限制公设保留地抵缴情形。
首先是可全额抵缴的情况,包括公设保留地在划设之前,就已经是被继承人所有;或是在
划设之后,因为继承而转移到被继承人手中,且期间未曾以继承以外的方式移转,这两种
情况下都仍可全额抵减。
若为其他状况,公设就应按比例抵缴。所谓比例,是指申请抵缴的公设保留地财产价值占
全部遗产总额比率,再乘以应纳遗产税额,计算出可抵缴金额。
国税局举例,被继承人甲君遗产税经国税局核定遗产总额为4,000万元,应纳税额300万元
,甲君并未留下现金或存款,在死亡前两年也无赠与继承人现金或存款等情况,纳税人希
望申请以甲君留下的土地抵缴税款,这块土地是在1963年划设为公设保留地,核定价值为
200万元。
若甲君是在1971年从父亲手中继承这块土地,而甲君的父亲是在1956年买下土地,时间在
被划设为公设保留地之前,甲君又是因继承取得,因此土地价值200万元,可全额抵缴遗
产税。
但若甲君是在1971年透过买卖取得这块土地,时间点在划设为公设保留地后,且取得方式
为买卖,只能按比例抵缴,土地占遗产总额比率5%,乘以应纳遗产税300万元,仅可抵缴
遗产税15万元。
国税局表示,纳税人申请实物抵缴时,若无法取得全体继承人同意,可依遗赠税法规定,
由继承人过半数及其应继分合计过半数同意,或继承人应继分合计逾三分之二同意,在纳
税期限内提出申请,以免逾期加征滞纳金及利息,影响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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