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CFC制度 留意豁免门槛
2022-06-13 00:33 经济日报/ 记者 翁至威/台北报导
https://reurl.cc/QLG2l2
营利事业受控外国企业(CFC)制度将于2023年上路。报系资料照
营利事业受控外国企业(CFC)制度将于2023年上路,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CFC有两大
豁免门槛,包括CFC于所在地有实质营运、个别CFC当年度盈余在新台币700万元以下,提
醒企业在适用两大豁免门槛时,要留意相关规定。
https://reurl.cc/WrMbZO
图/经济日报提供
国际反避税浪潮方兴未艾,台北国税局指出,台湾在2016年就增订所得税法第43条之3,
建立营利事业CFC制度,而后来立法院在订定境外汇回资金专法时,附带决议要求财政部
应报行政院核定CFC日出时间,行政院已核定自2023年起上路,接轨国际反避税趋势。
国税局表示,从2023年起,我国企业持有符合CFC定义的外国企业股份或资本额,且外国
企业不符合两大豁免门槛,则这家我国企业为CFC制度适用对象,应认列CFC的投资收益,
计入当年度所得额课税。
而所谓CFC,是指同时符合“控制要件”及“设立在低税负国家或地区”的外国企业。
而豁免门槛方面,国税局提醒,虽个别CFC当年度盈余在700万元以下可豁免,但为避免藉
由成立多家CFC分散盈余来取巧,因此另有规范,属我国同一营利事业控制的全部CFC,当
年度盈余或亏损合计为正数且超过700万元者,其持有具有盈余的个别CFC当年度盈余,仍
应依规定认列CFC投资收益。
国税局举例,国内甲公司直接持有三家CFC分别为A、B、C,且三家在所在国家或地区均无
实质营运活动,2023年A、B、C分别为亏损200万元、盈余500万元、盈余600万元。
虽个别CFC当年度盈余都在700万元以下,但属甲公司控制的全部CFC,当年度盈亏合计为
正数900万元,已超过700万元门槛,因此甲公司仍应依CFC制度规定,认列当年度有盈余
的B、C投资收益计税。
此外另项实质营运豁免,国税局则提醒,CFC应在当地有固定营业场所,并雇用员工实际
经营;同时当年度投资收益、股利、利息、权利金、租赁收入、出售资产增益的合计数,
占营收净额及非营业收入总额合计低于10%。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6383000?from=udn-catelistnews_ch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