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之眼】被法条堵在门外的财神──不能兑奖的发票
2022-02-07 08:19 联合报 / 陈国梁/政大财政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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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发票给奖制度是台湾的一项“发明”,每次开奖都由全国律师联合会、中华民国会计
师公会全国联合会、工商协进会、电脑稽核协会及资管学会等出席代表派员监奖。图/联
合报系资料照片
由于买受人为营业人,中奖的统一发票无法兑奖的情形,时有所闻。日前传出网友一般购
物发票,虽然对中特别奖1千万元,但由于消费金额全数以信用卡红利点数折抵、发票所
载金额为零元,按《统一发票给奖办法》,也不适用给奖。财神欲进门,却硬生生被法条
拦在门外,怎不令人偏袒扼腕?统一发票给奖的眉眉角角,又引起一番讨论。
自民国40年1月1日起实施的统一发票给奖制度,是台湾的一项“发明”。在当时百废待举
的时空背景,财政部利用民众预期中奖心理,推行全台统一的进销货凭证以掌握交易资料
、确保营业税收,实在是无可奈何的作法。然而,国人自此即不断的被灌输,“主动索取
统一发票、确保政府税收”的观念。
民国75年4月1日起,我国营业税改采加值型与非加值型双轨并行的现制;虽然名义为并行
,营业税税收99% 以上来自加值型体系。我国加值税基础架构,全赖统一发票为营业人进
销凭证,使统一发票的重要性,更上一层楼。
现代化后的法国首任国税局长莫里斯.洛瑞(Maurice Laure),为工程师出身,于50年
代,设计出了具有“自我稽征”(self collection)特性的加值税。由于加值税税基为
财货(或劳务)于生产与销售过程每一阶段的加值,每阶段之应纳税额,为销货时所一并
收取之税额,减去进货时所连带支付之税额;换言之,支付给上手的税额,为下手应纳税
额之减项。
因此,生产与销售过程中,每阶段营业人于进货时,皆会主动索取凭证,以作为后续抵税
之用;在环环相扣下,税局自可“不费吹灰之力”,而掌握课税资料、取得税收,此为加
值税之“自动勾稽”(automatic cross-checking)效果。
但由于最终消费者所须缴纳税额不可扣抵,加值税之自动勾稽,在消费者阶段并不存在;
税局若无法掌握最终阶段销售资料,营业人则可以透过层层勾结逃漏,而使加值税机制瓦
解。换一个角度思考,由于最终阶段消费者所支付之价格,为购买之财货于生产与销售过
程中,所有阶段加值之合计,因此,税局只消掌握最终消费资料,即可一次把所有未税的
加值全部课税;此为加值税之“追捕”(catching-up effect)效果。
以上讨论可知,税局掌握最终阶段消费资料,实为加值税成败枢纽;否则,财政部岂肯打
开国库,以税收来补贴作为消费者购物统一发票的给奖奖金。但若货物买受人为营业人,
基于上述之自动勾稽原理,会主动要求开立发票,因此不须设计给奖诱因。
同理,一般消费者,并非营业人,以信用卡红利点数折抵消费(或免费停车等),实为所
消费店家与信用卡发卡银行之间的交易,由于店家与银行皆为营业人,非为统一发票给奖
奖励对象;在过程中,消费者即使收到发票,对于营业税的稽征并无帮助,自不必给奖。
然沧海桑田,当年时空背景不再,统一发票给奖制度却从未被检讨。按去年全国赋税收入
初步统计,营业税(未指定用途)实征净额4,565亿元,根据税法规定,其中137亿(3%)
,为统一发票给奖经费,财政部如少发一块钱,就是违法;每期开奖,常有两百元增开奖
项,原因在于发出奖金必须足额,并非出于财政部“好意”(goodwills)。将统一发票
给奖奖金计入稽征成本,营业税实为我国所有21种税目中,稽征成本最高的租税。
在一味的以统一发票为进销货凭证的情形下,我国加值型营业税的原型,实为“统一发票
税”;国人也普遍地“被教育”没有统一发票,政府就课不到税。这当然是扭曲的体制与
错误的观念;加值税各国皆然,何以统一发票给奖制度台湾独有?
我国营业税稽征,是否过度仰赖统一发票?统一发票中奖的期望值,真的足以超越不开发
票可能可以不必多付5% 的诱惑?实施统一发票制度,添增了多少交易成本?放烟火般地
每两个月一次统一发票开奖,除制造奖落谁家的新闻花絮外,实质意义何在?统一发票给
奖、乃至于整体统一发票制度的存废,都应该有深入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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