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发票日期跳开

楼主: aguey (aguey)   2021-07-12 07:48:54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
第 48 条
营业人开立统一发票,应行记载事项未依规定记载或所载不实者,除通知
限期改正或补办外,并按统一发票所载销售额,处百分之一罚锾,其金额
不得少于新台币一千五百元,不得超过新台币一万五千元。届期仍未改正
或补办,或改正或补办后仍不实者,按次处罚。
前项未依规定记载或所载不实事项为买受人名称、地址或统一编号者,其
第二次以后处罚罚锾为统一发票所载销售额之百分之二,其金额不得少于
新台币三千元,不得超过新台币三万元。
统一发票使用办法
第 24 条
营业人开立统一发票有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应记载事项记载错误情事者,应
另行开立。
前项情形,该误写之统一发票收执联及扣抵联注明“作废”字样,黏贴于
存根联上,如为电子发票,已打印之电子发票证明联应收回注明“作废”
字样,并均应于当期之统一发票明细表注明。
第 9 条
营业人开立统一发票,除应分别依规定格式据实载明字轨号码、交易日期
、品名、数量、单价、金额、销售额、课税别、税额及总计外,应依下列
规定办理。但其买受人为非营业人者,应以定价开立。
一、营业人使用三联式统一发票者,应载明买受人名称及统一编号。
二、制造业或经营进口贸易之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与非营业人开立之
统一发票,应载明买受人名称及地址,或身分证统一编号。
三、营业人对买受人为非营业人所开立之统一发票,除前款规定外,得免
填买受人名称及地址。但经买受人要求者,不在此限。
四、(删除)
五、本法第六条第四款所定营业人开立云端发票应记载事项,得以外文为
之;交易日期得以西元日期表示;单价、金额及总计得以外币列示,
但应加注计价币别。
营业人开立统一发票以分类号码代替品名者,应先将代替品名之分类号码
对照表,报请主管稽征机关备查,异动亦同。
税务违章案件减免处罚标准
第 16 条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应处罚锾案件,符合下列规
定之一者,免予处罚:
一、营业人开立统一发票,每张所载之销售额在新台币一千元以下、销售
额较实际销售额短(溢)开新台币一千元以下或营业税较实际营业税
短(溢)开新台币五十元以下。
二、营业人开立电子发票,每张所载之销售额在新台币二千元以下、销售
额较实际销售额短(溢)开新台币二千元以下或营业税较实际营业税
短(溢)开新台币一百元以下。
三、营业人开立统一发票应行记载事项错误,于未经检举、未经稽征机关
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已主动向稽征机关更正及报备
实际交易资料,其开立与营业人之统一发票各联错误处并已更正,且
更正后买卖双方确实依该实际交易资料申报,无短报、漏报、短开、
溢开营业税额。
四、营业人开立统一发票,应行记载事项仅买受人营利事业统一编号登载
错误,其自行发现或经稽征机关查获通知后,已向稽征机关办理更正
及报备实际交易资料,并更正其开立之统一发票各联错误处,且更正
后买卖双方确实依该实际交易资料申报;其登载错误系因不可归责于
营业人之事由者,不计入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违章次数。
五、营业人开立电子发票字轨号码登载错误,于未经检举、未经稽征机关
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已主动向稽征机关报备。但属
字轨号码重复开立者,应以营业人主动报备并已依实际交易资料申报
,无短报、漏报营业税额者为限。
楼主: aguey (aguey)   2021-07-12 07:50:00
早期没修法加"新台币",还要*3....
作者: kizo (便当王)   2021-07-12 08:14:00
了解,谢谢您的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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