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下,目前持有一间房子,尚有公教房贷(利率1.56)
我的认知之后若要换屋,只要同持有人,是可以办理“重购退税”
但是因为手头资金没这么足,可能会采先买屋后卖屋的方式
也就是说我可能会有“同时短暂的持有2间屋子”的情况
变成两间都要办理公教贷款
询问银行表示,两间都可办理公教贷款,但是因为同时持有两间
以贷款8成来看,即便财力足够
银行第二间的利率有可能拆分成:7成1.56%,1成1.6X或1.7X%
也就是利率没有第一间好(第一间8成1.56%)
想请教一下有人遇过这种情况吗?
是否要针对“重购退税的效益”及“第二间利率产生的利息”去做取舍
如 “产生的利息 大于 重购退税” ,第二间就会以配偶作为持有人,放弃重购退税也避免多余的利息
因为google、PTT爬文都没看过类似情况,大家都没遇到,在想是不是我误解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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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
https://tinyurl.com/scxzt25
http://i.imgur.com/5UwcnAm.jpg
我刚好看到这篇,他是说
第二间房子可以买原持有人的名字(以我为“登记人”)
但“贷款人”是配偶(房子买我的名字,但贷款由配偶揹)
就没有所谓的二屋限贷的限制
感觉很类似,请问这则是解决我的问题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