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2 16:02
经济日报 住展杂志/住展房屋网
高雄市税捐稽征处表示,常有民众来电询问,夫妻两人婚前各自拥有1间房子按自用住宅
用地优惠税率课征地价税,结婚后,也一直由两人分别在这2间房子设籍,地价税是否可
继续适用优惠税率?
该处说明,地价税一般用地税率按10‰累进课征至55‰,自用住宅用地优惠税率按2‰课
征且不累进,自用住宅用地与一般用地,税金至少差4倍。而由于地价税自用住宅用地税
率是优惠性质,因此土地税法第17条第3项规定土地所有权人与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养
亲属,适用自用住宅用地税率缴纳地价税者,以一处为限。
如果夫妻婚后各自拥有的1间房子仍想继续适用优惠税率课征地价税,则可将任一方未享
有自用住宅用地优惠税率的成年直系亲属设籍于任一处,那么两处皆可享地价税自用住宅
优惠税率,如果没符合之直系亲属设籍,可共同择定地价较高之一处享地价税自用住宅优
惠税率,另地价较低一处改按一般用地税率课征地价税,这样可节省较多的地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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