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28 18:20经济日报 记者翁至威/即时报导
财政部今(28)日发布最新解释令,经教育部依法核准设立的公司组织补习班,所收取的
补习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并同时修正2017年解释令,回溯至2018年元旦适用。
女作家之死,使补习班“狼师”问题受到关注,教育部、财政部当年因应外界舆论,在
2017年发布解释令,针对未立案及公司组织的补习班,所收取的补习费课征5%营业税,但
个人补习班则不课营业税。
财政部当年表示,依法学校、幼稚园与其他教育文化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
但成立公司组织的大型补习班,是以营利为目的,脱离教育范畴,因此要课营业税。
不过解释令一出,除了业者强烈反弹,专家也认为,个人名义、公司名义设立的补习班,
所须负担的税负却不同,可能造成不公平竞争,且营业税是消费税,恐转嫁到补习费,财
政部最后决定暂缓实施。
财政部后续询问教育部意见后,基于课税一致性、公平性等原则,重新修正做法,并于今
日正式发布解释令,针对教育部核准设立办理的公司组织补习班,所收取的补习费收入免
征营业税。
至于未立案补习班,仍须依规定课征5%营业税。官员表示,教育部希望补习班都能够尽量
立案纳管,以达公安标准并减少消费纠纷,因此从严处理,需课征营业税,但只要未立案
补习班登记立案,就可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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