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如标题所示,
我公司前些日子因为逃漏税被抓到,
在今年差不多三月多签了承诺书之后(裁定本+税要罚XXX万)
结果就在今天,我又接到国税局的电话,
承办专员说,上面的说之前签的不算,要在弄第二版第三版,给我确认后签字,
这时我就疑惑了,
所以这个承诺书到底有什么用?
假设国税局觉得收的不够多,之前签的就可以撕掉,然后叫我再重签,
这样我签名根本就没有意义了,因为国税局说多少就是多少...?
我是不是就要签到国税局满意为止,
这样我是不是也可以效仿,我就不爽这个裁定,我就不签,然后走行政救济,能拖就拖?
希望有高人予以解惑,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