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有关自用住宅税率想请教
我跟母亲各有一间房子在不同县市(A、B),父亲已过世
因为母亲有渔保问题不能设籍在她购屋的地点
因此是A(母亲持有、我设籍,房屋地价税都最低)
B(我持有、母亲设籍,房屋地价税第二)
以上各自适用自用住宅税率都没有问题
但是今年我结婚了,我跟先生另外购买了大一点点的房子C(我持有,房屋地价税都最高)
先生目前户籍与公公婆婆一起,名下没有房子
现在想请教设籍自用住宅问题,
是否可以将先生户籍迁进C,然后直接三栋都适用自用住宅?
还是我所持有的B,C,仅能择一处适用?
我爬完文的理解是
1.我持有的B、C两栋,一栋由配偶、一栋由直系亲属设籍,可适用自用住宅税率。
然后我自己本人在我妈妈的房子设籍,妈妈的房子也适用自用住宅税率。
这样正确吗?
2.如果上面这样三栋不能都适用自用住宅仅能选两栋,妈妈因为保险问题不能迁回A
请问有建议户籍变动最小最有利的做法吗?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