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想请教一个问题:
我父亲于去年年底过世.在他死亡前1年有卖出1笔房屋,持分1/2.
扣除税金后实得约680万.其后他买了台银的保险,鑫利钻,保额300万,为储蓄险.
受益人为其侄子(有血缘关系)与堂侄(无血缘及亲属关系).
由于我父亲没结婚,所以没有配偶也没生过小孩,我是之后过继的.
(有去法院公证,其侄子与我实为兄弟).
所以他去世后,第一顺位继承人只有我.
目前遗产税已申报且完税了.
三重国税局遗产税柜台是有跟我说,因为其保险(鑫利钻)购买日期在两年内,
所以必须纳入遗产税课税,可是只有我是继承人,所以纳税义务人也只有我.
简单来说,就是这笔保险受益人不是我,但是我却要缴纳其所课征之遗产税.
而之前在处理丧事时,与其堂侄(以下称A男)有过口头约定,等遗产税申报后,
缴税单内如果有这笔保险确认有被课税的话,A男会出其所应承担之份额(约16万).
现今,遗产税已经完税.保险的部分确实须课10%税.
可是当我拿完税证明与缴款单要求A男拿出其所获得保险之十分之一时,
A男却不打算出这笔钱,现今就法律来说(民法或税法等),我是否有资格要求其出这笔钱?
PS.当时我有问国税局遗产税承办人员,说这笔钱不是我拿可是税却要我缴这不对吧,
承办人员回我说法律是这样规定的,我又问如果我爸把遗产全部买保险,受益人不是我,
那不变成我要缴遗产税,却拿不到半毛钱,这又不是很奇怪吗?
承办人员就被我问倒了也回答不了我的问题,
只说法律就是这样,但是这样有符合税法精神吗?
以上疑问还烦请专业人士解答.谢谢.
刚刚在浏览其他相关网站时,又有提到保险法112条,
说有指定受益人之死亡给付保险,不须列入被保人之遗产,
可是当时税务承办人员又说这笔保险要课税,所以有人能回答到底这笔保险应不应该课税?
如果不用被课税可是我已经申报且完税了,是否能再要求重新申报并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