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pttjoy (pttjoy)
2018-06-13 17:26:49法规目前如下
一、 土地所有权人所有土地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千分2课征地价税之适用要件有:
(一) 土地所有权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于该地上房屋办竣户籍登记。
(二) 无出租或供营业用。
(三) 都市土地面积未超过300平方公尺。
(四) 非都市土地面积未超过700平方公尺。
(五) 地上房屋属土地所有权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所有者为限。
(六) 土地所有权人与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养亲属,适用自用住宅用地税率缴纳地价税者,以一处为限。
二、 又土地所有权人如有第二处土地欲申请适用自用住宅用地税率,则需有其他成年直系亲属(如成年子女(孙子女)、或父、母(岳父母、公公婆婆)、祖父、母等)于该处房屋办竣户籍登记,同时亦符合上揭(二)~(五)要件,则不受上揭(六)一处之限制。
1、成年儿子名下有土地二块
现况→土地一:自用 土地二:非自用
2、妈妈名下土地二块
现况→土地一:自用 土地二:非自用
3、爸爸名下土地一块
现况→土地一:农地
请问 若把爸爸的户籍迁到 成年儿子 土地二之后 再向权责机关申请变更为自用
是否符合规定?
因目前法规中说明“土地所有权人与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养亲属,适用自用住宅用地税率缴纳地价税者,以一处为限。”
这是指夫妻二个人之间 只能有一个人可以申请土地自用吗?
即妈妈已经有一块土地是申请自用了,爸爸就不可以再申请自已的或儿子土地自用?
还是我理解有误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