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即将于年底前前往美国工作
转过去美国工作后,原先台湾的公司会将劳健保与劳退退保
以合法的情况来说,需要转成缴纳国民年金取代劳保 (因为在台澎金马没工作)
想缴纳国民年金,但比较劳保劳退后又觉得.......效益实在是太低
刚好小弟家人有开一间小公司
假如请家人的公司帮我用最低薪资(22k)续劳健保以及劳退来避免缴纳国民年金
1. 对台湾政府来说,报税属于属地主义,我在台湾形同有22k的收入,但不计美国的收入
在台湾应该是需要缴税的;但同时在两地都有收入,这个情况对台湾法律是合法的吗?
理论上,台湾政府应该无从追踪我是在哪个国家工作又或赚了多少钱吧?
2. 对美国政府来说,报税属于属人主义,美国的收入就不说了,台湾的收入为海外所得
需要对美国IRS据实申报,但因为远低于免税额10万镁,基本上还是免税的,对吧?
3. 对家人的公司来说,虽然申报了22k的薪资,但实际上我不会拿22k家人也不会给我
只为了继续延长劳保以及劳退的年资以利年老了还有退休金可以用
这个情况会有违法之虞吗?
因为小弟不太懂法律,网络上又找不太的到这种特殊案例,麻烦各位乡民解惑
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