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小弟遇到一个棘手的问题,也没有懂税务的朋友可以问,目前很苦恼,来税版请
教大家…
A和B执行某项业务所得(摄影),A和B人员分别填写劳务报酬单给XX公司,
A人员应该要拿到12000元,
B人员应该要拿到9000元,
但处理帐务人员失误,把12000+9000=21000的支票全部开给A人员,
造成A人员被代扣10%税(2100元)以及1.91%的二代健保(401元),所以支票帐面是18499元
,
那因为XX公司已经开了支票,政府也代扣10%税了,所以公司财务部门坚持说不能重开,
那支票不能重开,所以我只好请A人员把支票存户之后,再转9000给B人员,
问题来了,
请问B人员应该针对这9000元的收入,换算多少%数的税金给A人员呢?
另外公司坚持票开出去政府已代扣10%所以票不能重开,这是合理的吗?
因为我是发案的窗口,必须处理这些杂事,然后还要自认倒楣补贴1.91%的二代健保(401
元)给A人员QAQ
希望有懂这块的税务高手们指教了!
(手机排版请见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