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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公告106年度综合所得税免税额、标准扣除额、薪资所得特别扣除额、身心障碍
特别扣除额及课税级距之金额如下:
一、免税额:每人88,000元;年满70岁之纳税义务人本人、配偶及受纳税义务人扶养之
直系尊亲属,其免税额为132,000元。
二、标准扣除额:纳税义务人个人扣除90,000元;有配偶者扣除180,000元。
三、薪资所得特别扣除额:每人每年扣除数额以128,000元为限。
四、身心障碍特别扣除额:每人每年扣除128,000元。
五、综合所得税课税级距及累进税率:(详附表)
106年度应纳税额=综合所得净额 ×税率 - 累进差额
0~ 540,000 ×5% - 0
540,001~ 1,210,000 ×12% - 37,800
1,210,001~ 2,420,000 ×20% - 134,600
2,420,001~ 4,530,000 ×30% - 376,600
4,530,001~10,310,000 ×40% - 829,600
10,310,001以上 ×45% - 1,345,100
财政部表示,综合所得税免税额、标准扣除额、薪资所得特别扣除额、身心障碍特别
扣除额及课税级距金额,依所得税法第5条第1项、第3项及第5条之1规定,每遇消费者
物价指数较上次调整年度之指数上涨累计达3%以上时,按上涨程度调整之。
综合所得税免税额及第1级至第5级课税级距金额(第6级课税级距并同前5级距考量)上
次调整年度为102年度,106年度适用之平均消费者物价指数与102年度适用之指数相较,
上涨3.06%,已达应行调整之标准,爰依上揭税法规定予以调整。至标准扣除额、薪
资所得特别扣除额及身心障碍特别扣除额,因106年度适用之平均消费者物价指数较上
次调整年度(104年度)之指数上涨累计未达应行调整标准,故免予调整。
财政部进一步说明,106年度综合所得税免税额及课税级距金额之调整,系为符合国民
经济情况,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之税负调整,乃为反映人民实质纳税能力,尚有别于一般
具特定政策目的之减税措施,预估增加民众可支配所得约68亿元,纳税义务人于107年
办理106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适用。
新闻稿联络人:吴科长君泰
联络电话:23228122